原告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與被告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錫光、陳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與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502民初3416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起訴稱: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曾有部分建設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完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討工程款,但被告遲遲未能付清,至今尚欠原告837517.63元。2020年6月8日,原告指派工程的負責人高錫光到被告處對賬,被告的財務確認已開票未付款部分的金額是326506.72元。在對賬確認的326506.72元之外,尚有四份合同欠付工程款總計為511010.91元,分別為編號KJZB1308-272C的合同結算金額85787元,已支付72198元,尚欠13589元;編號SWJJ1404-0114A-ZB的合同結算金額3062425元,已支付2848000元,尚欠214425元;編號KJZB1412944A的合同結算金額1025845.6元,已支付877498.69元,尚欠148346.91元;編號KJZB1404-007B的合同,結算金額269300元,已支付134650元,尚欠134650元。前述合同施工項目均已在2015年10月21日前全部驗收合格并交付,但被告未能及時結清工程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7517.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工程款未結清的最后一份合同驗收合格一年后即2016年10月22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20年6月17日約為14752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將其位于湖州市戴山路2188號園區內的綠化、基建維修等零星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2020年6月8日,原、被告雙方經對賬,原告已開具發票的被告欠付工程款為326506.72元,被告的會計林愛梅及財務總監田曉彬對雙方對賬情況予以簽名確認。
另,原、被告有四份合同,涉及工程款結算事宜。(一)被告將湖州鋼管庫房增加排水溝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總價款85787元。該工程于2013年7月3日完工。同年11月1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2198元。2015年9月28日,三一集團基建總部出具建結[2016]064號《湖州鋼管庫房增加排水溝工程結算報告書》,原告結算報審金額為85787元,經初審及復審,工程水電費按合同金額0.5%扣減430元,資料延期報送按合同金額5%索賠4300元,工期延期索賠4300元,最終結算金額為76757元,其中質保金為3838元。該結算報告書載明,最終結算價以三一集團審計部復核價為準,如未復核,則按此結算。嗣后,被告未予復核。(二)被告將三一吳興基地履帶起重機新品試驗場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總價款為220萬元。該工程于2014年5月15日開工,于同年8月5日進行預驗收。2015年9月,三一集團基建總部出具《工程結算初審表》,載明該工程竣工結算初審金額為3062425元,最終結算價以終審金額為準。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同年8月15日、同年9月11日、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2848000元。(三)2015年7月8日,原、被告簽訂編號為KJZB1412-944A的《湖州產業園調試場擴建和三一湖鋪路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建設湖州產業園調試場和三一湖鋪路工程,合同總價款為796000元,原告按合同范圍內容總價包干的方式承包。合同第3.3條約定,經被告結算部門出具結算報告,由原告出具全額付款發票后15日內,被告支付至結算后總價款的90%。合同第3.4條約定,工程驗收合格交付,質保期內原告履行保修義務的,被告憑原告使用部門和基建工程部確認的回訪單,結清結算后總價款10%的工程質保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簽訂《調試場擴建增補協議》,對大青石分層填筑和挖機臺班進行了約定,工程總價為229845.6元。2015年10月21日,湖州產業園調試場擴建和三一湖鋪路工程經驗收合格,被告同意交付使用。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同年9月24日、同年11月18日、同年12月2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877498.69元。(四)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簽訂《三一裝備產業園綠化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三一裝備產業園的綠化工程,總價為269300元,該價格含稅、人工費、運輸費等所有費用及綠化區域土地精平、包種、包活養護一年。合同約定按工期分階段付款,原告綠植運到被告后,被告支付30%的貨款;工程經被告驗收合格后,原告應開具發票給被告,被告在一個月內支付40%的尾款;一年養護期后,經被告驗收合格,原告應開具發票給被告,被告在一個月內支付30%的尾款;未種植成活的苗木暫不驗收付款,直到種植成活后再驗收付款(成活標準為苗木發出新枝葉,并成活一個月以上)。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2014年11月17日,被告出具工程款支付(結算)申請單。該申請單載明“付款用途:基建零工款。合同總額:269300元,已付款0元,應付134650元,本次建議付款134650元。”同時,手寫注明“由于驗收條件,只驗收數量50%,故建議本次付款總額50%,剩余待條件合適后再驗收。”申請單申報部門中行政部領導一欄手寫內容為“經初步驗收,數量基本符合,但規格部分不符合。按審計主管意見,本次支付總額的50%,余款驗收后再付。”同年11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4650元。后該綠化工程在一年養護期未滿時即被被告移除。
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均于2015年10月21日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對賬單、原告施工項目付款匯總、基建總部結算報告書、三一吳興基地履帶起重機新品試驗場工程預驗收報告、經濟簽證單、暗浜處理及橋邊水坑拋石擠淤報價表、變更決策、基建總部工程結算初審表、湖州產業園調試場擴建和三一湖鋪路施工合同、調試場擴建增補協議、竣工驗收報告、產業園綠化合同、支付(結算)申請單等證據結合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工程款828487.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828487.63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2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2020年6月17日止);
二、駁回原告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負擔74元,被告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負擔67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史菊芳
書記員林娥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