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與被執行人曹某某返還原物糾紛執行一案,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3民終254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曹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執行
益陽市住宅建設公司、曹某某返還原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902執616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7月23日、9月30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曹某某名下無股權、證券、車輛等財產信息。于2020年7月14日向益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曹某某的不動產情況,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對曹某某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認為經采取上述執行行為,目前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且該案涉及房屋騰空交付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彭琦
審判員崔益沙
審判員曹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何卓楷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