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巖土公司)、上訴人沈陽市眾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雄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曾祥玉、原審第三人沈陽首創新運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20)遼0112民初58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眾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民終5169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20)遼0112民初582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9894元,退還給上訴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7450元,退還給上訴人沈陽市眾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444元
合議庭
審判長李倩
審判員孫菁蔓
審判員陳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呂慧子
書記員李穎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