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王麗華因與被申請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巖土工程公司)、一審第三人趙國平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民終136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王麗華、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1087號
判決日期:2021-01-22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麗華申請再審稱,其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撤銷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民終13635號民事判決和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2018)遼0104民初194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被申請人作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不是該侵權損害的賠償請求權人,且庭審中其明確表示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主張由再審申請人承擔賠償損害責任,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審法院認定“巖土工程公司基于與受害人之間的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均享有向王麗華的追償權”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作為用人單位,被申請人未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責任,是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并未賦予用人單位向侵權人追償?shù)臋嗬W罡呷嗣穹ㄔ骸瓣P于對統(tǒng)一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案件裁判標準問題的答復”意見明確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受害人可獲得雙份賠償?shù)脑瓌t,否定了單位在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中享有追償權。二、即使法院認定被申請人主體適格,因被申請人主張侵權之訴,且《螺旋鉆孔樁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經(jīng)兩級法院認定不具有真實性,被申請人也無權據(jù)此主張再審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再審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有多達八個項同的合作,雙方之間從未簽訂過書面協(xié)議。即使該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第六條1-6項明確具體的寫明了乙方責任,最后一款寫明乙方承擔責任的前提為“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chǎn)和人身傷害,乙方承擔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本案再審申請人己履行了上述義務,并未因違法上述義務造成任何傷害,被申請人據(jù)此認定被告為賠償主體,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且第八條安全施工部分對于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承擔有著更細化約定“同時按政府部門要求處理,發(fā)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結合后期的調(diào)查報告可以看出,發(fā)生事故的原因系被申請人對工作人員缺乏管理,隨意靠近具有危險性的施工場所所致,監(jiān)理公司、被申請人等均為責任方,一審法院以并具有真實性的合同為依據(jù),據(jù)此要求再審申請人承擔80%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三、即使法院最終認定再審申請人具有賠付義務,也應在區(qū)分責任的基礎上,根據(jù)事故鑒定報告載明的責任比例及死者、傷者的責任比例,對于合理合法的法定賠償費用由各責任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是在用人單位交納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賠償后,賦予工傷保險基金的追償權,而并未賦予用人單位追償權
判決結果
駁回王麗華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凱
審判員高山丹
審判員姜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孫璐
書記員孫天利
判決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