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縉云縣東渡儀表廠與被告上海東洲羅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洲羅頓公司)、鎮(zhèn)江市華科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科公司)票據(jù)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后本案依法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縉云縣東渡儀表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瀚、被告東洲羅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華(第一次開庭)、朱燕華(第二次開庭)、被告華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志遠(yuǎn)(第一次開庭)、李念(第二次開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