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云南寶鑫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羅平縣忠林焦化廠、楊老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我院2010年6月8作出的(2010)曲中民初字第2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支付申請人工程款80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6324.75元。申請執行人于2010年9月14日向由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執行
云南寶鑫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羅平縣忠林焦化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0)曲中法執字第60號
判決日期:2010-12-07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給申請人,未支付400000元。經執行,余款400000元及相應費用被執行人已全部交納。現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本院(2010)曲中民初字第25號民事調解書終結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李飛
執行員趙德成
執行員田仲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賈賓
判決日期
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