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高峰訴被告周口賢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聚發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1)豫1602民初566號民事判決,原告沈高峰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民終2114號民事裁定,發回本院重審。2021年6月3日,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21年8月27日原告沈高峰自愿申請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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