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鄭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價值6368667.43元的財產。原告鄭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為擔保
鄭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等申請與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5財保582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價值6368667.43元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鄭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孫茜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耿迎新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