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上海克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南京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寧裁字第219-15號裁決書和申請執行人上海克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執行
申請執行人上海克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克翎公司終本裁定書
案號:(2019)桂09執36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根據已經生效的南京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寧裁字第219-15號裁決書,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應支付貨款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0.05%的標準計算,自2017年4月14日起計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律師代理費6000元給申請執行人上海克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承擔仲裁費3580元、執行費190元。本院依法送達執行通知給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的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司法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工商股權、證券、保險、網絡資金等財產進行查詢,未發現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約談申請執行人上海克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上海克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本案發現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佳桂貿易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上海克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可申請恢復本案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周善偉
審判員何暉
審判員張能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雷彤梅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