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京屹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屹華宸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易博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博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70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北京屹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易博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民申1597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屹華宸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易博泰公司對工程出現(xiàn)質量問題具有重大過錯。屹華宸公司采購加固材料渠道合規(guī)合法,并已經(jīng)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因此,加固材料導致部分工程質量不合格,易博泰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及過錯,其要求屹華宸公司承擔檢測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二)質量問題與房屋無法使用及場地使用費損失不具有因果關系。(三)原審判決未確定合理修復期,無法確定合理損失期間,無法確定場地使用費損失金額。(四)易博泰公司未履行減損義務,無權就擴大損失要求屹華宸公司承擔。(五)未經(jīng)修復,無法確定工程逾期時間。易博泰公司不具備要求屹華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事實基礎,易博泰公司索賠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六)原審未對屹華宸公司提出的房屋安全性鑒定予以批準,造成案件事實無法查清。(七)屹華宸公司同意支付拆除不合格部分的費用29萬余元,即是承擔了修復費用。易博泰公司仍應當支付欠付工程款68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220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屹華宸公司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易博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屹華宸公司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易博泰公司承擔。
易博泰公司提交意見稱,本案完全是由于屹華宸公司使用假材料、提供加蓋假章的偽造檢測報告所引發(fā)的的糾紛。屹華宸公司在多次庭審中反復推翻自己的陳述,在申請書中所陳述的事實亦與事實情況不符。希望法院能夠秉公審查,駁回屹華宸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屹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銳
審判員史利暉
審判員彭紅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吳秋心
書記員葛斌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