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航程與被告路建科、被告北京屹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屹華宸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航程,被告路建科,被告屹華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占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航程與路建科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5民初9479號
判決日期:2020-02-20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李航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支付李航程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7日受傷前工資1540元;2、二被告給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住院醫療及出院后休養期間工資(至2018年2月16日止)共計40040元;3、二被告給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24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元;4、二被告給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受傷醫療、休養期間營養補助費9000元;5、二被告給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受傷住院及出院休養期間的陪護費12000元;6、二被告給付李航程2017年8月17日受傷住院及醫療期醫療費9107.89元,已報銷5608元,下余3499.89元;7、鑒定費4350元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1日李航程經路建科介紹到屹華宸公司在北京市豐臺區小屯村承建的國元通國際創意大廈項目(綠隔產業用房D—2#鋼樓梯)工程工地干活,當天李航程在屹華宸公司處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同年8月17日上午李航程在屹華宸公司工地卸運樓梯材料時,不慎從車上滑落下一小塊鋼板砸傷左腳,當時第三人向工程項目部及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報案,李航程自行去北京石景山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腳第四趾骨骨折,次日自費在該院住院治療,同年8月21日手術進行治療,同年10月26日在該院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取出固定物,至今共支付醫療費用9376.56元,其中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理賠了5608元,下余3768.56元,二被告至今拒付。事故之后,屹華宸公司未給李航程申報工傷,李航程將本案糾紛申請于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仲裁委,該委仲裁李航程于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間李航程與屹華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屹華宸公司不服將此爭議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該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京115民初第15801號民事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屹華宸公司將涉案工程以合同式轉包給路建科,在合同中約定施工人員傷亡事故由路建科來承擔,判決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間李航程與屹華宸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至今李航程多次找到屹華宸公司索賠,他們互推卸責任,為了維護李航程的合法權益,李航程將此糾紛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其所訴之請。
路建科辯稱,不同意李航程的訴訟請求,首先路建科是自然人,不具備承擔這些責任的能力,其次砸傷的事情李航程也有責任。
屹華宸公司辯稱,不同意李航程的訴訟請求。屹華宸公司與李航程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屹華宸公司與路建科存在勞務分包合同關系,李航程受路建科雇傭,路建科給他發工資。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雙方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7日,屹華宸公司與路建科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屹華宸公司將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小屯村國元通國際創意大廈的“地下室A座辦公樓等6項(綠隔產業用房D-2鋼樓梯工程)”(以下簡稱涉案項目)發包給路建科,合同款項為100000元,計劃開工工期為2017年8月8日,完工日期為2017年8月25日;2017年8月7日,屹華宸公司與路建科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書》,約定“該工程已明確約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即:路建科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所以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由于路建科責任發生的一切質量、安全等事故均由路建科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如發生意外傷亡事故,首先應盡力,盡快搶救。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屹華宸公司……事故定性后,由路建科按照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補償,屹華宸公司有義務協助路建科做好善后工作”2017年8月11日,屹華宸公司作為投保人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購買了涉案工程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法定傷殘鑒定標準保險、附加短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12月30日。
李航程與路建科是同鄉關系,在涉案項目中,李航程受雇于路建科從事涉案項目,工資由路建科按照工作天數進行發放,每日工資220元,并由路建科對其進行考勤。2017年8月17日,李航程在搬運樓體材料過程中未穿勞保鞋被砸傷,受傷后,路建科安排李航程去醫院治療。為配合李航程進行理賠辦理,屹華宸公司與李航程于2017年10月22日補簽《建筑行業施工人員勞動合同》(合同載明簽訂時間為2017年8月11日)。2018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1580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屹華宸公司與李航程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李航程于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24日于北京市石景山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趾骨骨折,共支付醫藥費8789.89元,醫療器具費318元,其中已報銷5608元。經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李航程的損傷未達到致殘等級,建議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李航程支付鑒定費4350元
判決結果
一、路建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李航程醫療費、器具費2799.91元、誤工費158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5760、鑒定費3480元;
二、北京屹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費用與路建科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李航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7元,由李航程負擔313.4元(已交納);由路建科、北京屹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53.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畢士臣
審判員李輝
人民陪審員于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孫學博
判決日期
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