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洪權、王秀云、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巴什罕鄉西山根村民委員會、建昌縣巴什罕鄉人民政府、建昌縣農業局、建昌縣水利局、建昌縣水利勘測設計隊、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建昌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遼1422民初26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洪權并作為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與王秀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務東,被上訴人建昌縣巴什罕鄉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利、建昌縣農業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鐵軍、建昌縣水利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玉山、建昌縣水利勘測設計隊法定代表人宋慶武、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玉珂、孫光久到庭參加訴訟。巴什罕鄉西山根村民委員會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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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趙洪權、王秀云、趙某某與被上訴人巴什罕鄉西山根村民委員會、建昌縣巴什罕鄉人民政府、建昌縣農業局、建昌縣水利局、建昌縣水利勘測設計隊、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賠償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