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沈陽市遼中區財政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公開進行了審理
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遼中區財政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15民初4955號
判決日期:2021-10-10
法院: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余額755439.65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原告公司依法定程序中標,同年11月15日原告與沈陽市遼中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18年6月30日如期完成了該工程。經結算工程款為2505439.65元。結算后被告分三次給付原告工程款17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55439.6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但一直未給付。現要求被告給付尚欠工程款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227元退還原告葫蘆島市水利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孫雨竹
判決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