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繼電氣公司”)訴被告寧夏昊能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能電力公司”)、寧夏鹽池通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繼電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子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昊能電力公司、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寧夏昊能電力有限公司、寧夏鹽池通商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002民初3038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昊能電力公司、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共同償還原告許繼電氣公司貨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17845.83元(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期限為自款項應付之日起計算至起訴之日,并計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貨款止)、違約金30000元,合計747845.83元。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許繼電氣公司與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簽訂寧夏鹽池85MWp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匯流箱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購買許繼電氣公司匯流箱等貨物,并約定了貨物規格、數量、單價、價款總金額、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購銷合同簽訂后,許繼電氣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但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2018年5月21日,昊能電力公司向許繼電氣公司出具變更協議說明,載明許繼電氣公司與新能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方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變更為昊能電力公司,并對欠付許繼電氣公司貨款60萬元予以明確確認。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脫。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昊能電力公司、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未到庭,被告昊能電力公司向本庭提交答辯狀,主要內容如下:原告許繼電氣公司未曾就匯流箱發貨,本案合同并未實際履行,請求駁回原告許繼電氣公司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5日,許繼電氣公司與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簽訂寧夏鹽池85MWp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匯流箱購銷合同,合同總價款為660800元。合同約定簽訂合同后5日內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支付10%作為預付款。2018年5月21日,寧夏昊能公司向許繼電氣公司出具關于商請注銷寧夏鹽池85MWp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匯流箱購銷合同變更協議的說明,原買方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與賣方許繼電氣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簽訂的匯流箱購銷合同,合同買方由鹽池通商新能源公司變更為昊能電力公司,合同金額由660800元變更為600000元。因通商20MW項目指標一直未能落實,項目一直未啟動建設,協商注銷上述合同。庭審中,許繼電氣公司認可并未向昊能電力公司發貨。
以上事實有匯流箱購銷合同、購銷合同變更協議的說明、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27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640元,由原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真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盈博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