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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明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貸款詐騙罪等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7)蘇刑終250號         判決日期:2018-02-28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一審判決認定: (一)騙取貸款事實 被告人蔡玉明為獲取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貸款,虛構東方成套公司(系東方電力公司前身)在國電物資集團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事實,使用偽造的合同書、送貨單及虛開的發票等材料,分別于2011年底、2012年底向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貸款,騙得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貸款共計人民幣5.3億元。 1、被告人蔡玉明采用上述手段向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貸款,在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工作人員徐某1等人至國電物資集團面簽《訂單融資三方合作協議》等材料時,指使黨某(另案處理)等人冒充國電物資集團員工,使用其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印章在面簽材料上蓋章,于2011年11月24日、12月15日以訂單融資的方式騙取該行貸款人民幣2.3億元。2012年12月,被告人蔡玉明使用過橋資金歸還該筆貸款。 2、被告人蔡玉明采用上述手段向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貸款,在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工作人員錢某等人至國電物資集團面簽《訂單融資三方合作協議》等材料時,指使黨某等人冒充國電物資集團員工,使用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印章在面簽材料上蓋章,于2012年12月3日、12月7日、12月27日以訂單融資的方式騙取該行貸款人民幣3億元。被告人蔡玉明將大部分貸款用于歸還上述第一筆貸款的過橋資金、其他借款及利息。2014年初,被告人蔡玉明使用從東方環境公司騙得的款項及其他資金歸還該筆貸款。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中國光大銀行綜合授信合同、訂單融資三方合作協議、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保證合同、質押合同、貸款借據及貸款受托支付通知書、購銷合同、東方成套公司財務報表、送貨單、國電物資集團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招標采購中標通知書、合同書等,證實被告人蔡玉明使用偽造的合同書等材料向光大銀行蘇州分行申請貸款,光大銀行于2011年11月24日、12月15日分兩次共放貸人民幣2.3億元;于2012年12月3日、7日、27日分三次共放貸人民幣3億元。 (2)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蔡玉明于2011年11月、12月從光大銀行貸款2.3億元和2012年12月從光大銀行貸款3億元的去向。其中大部分資金用于歸還過橋資金、其他借款及利息。 (3)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搜查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4月2日對東方電力公司進行搜查,搜查出蔡玉明偽造的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回購協議、應收賬款質押確認書、國電物資集團的付款說明等材料及多個私刻印章的印模。 (4)證人白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北京市多元順成制冷設備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老板是盧某1。盧某1與蔡玉明合作后,盧某1要求公司員工在業務中增加銷售東方成套公司的配電柜。其和黨某負責銷售至國電物資集團的業務。2011年11、12月份,盧某1稱東方電力公司蔡玉明要帶蘇州的客戶到國電物資集團參觀,讓其冒充國電物資集團的辦公室主任,黨某當其助理。之后其在國電物資集團的辦公室接待了蔡玉明帶來的人。過后沒多久,盧某1說蔡又帶銀行的人來參觀,讓其等配合蔡工作。其和黨某接待蔡及客人,蔡趁銀行的人不注意時交代其讓黨某去蓋章。蔡介紹這些人是蘇州光大銀行的領導,東方電力公司準備在光大銀行貸款,光大銀行的人就拿出來國電物資集團承擔擔保責任的文件,后來不知道是誰在上面蓋了國電物資集團的假章。2012年冬天,盧某1又讓其和黨某配合蔡辦貸款的事情,其和黨某又冒充一次國電物資集團的人。 (5)證人黨某的證言,證實其和白某是盧某1從2005年安排到國電集團施工,可以方便出入國電集團,帶其他人進去只要登記就可以,感覺是國電集團的內部人接待一樣,所以盧某1安排其和白某接待過幾次蔡玉明帶過來的人進入國電物資集團和龍源電力做面簽蓋章。辦公室和鑰匙是盧某1搞到的,里面還擺放了盧某1的假銘牌。期間其將蔡玉明事先給其的章拿出來,蔡玉明讓其在文件上蓋章。其稱蓋不好,后來是蔡玉明還是他帶過來的人在文件上蓋章的其記不清楚。 (6)證人徐某1(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三香路支行行長)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蔡玉明2011年用與國電物資集團標的為人民幣3.67億元的購銷合同和中標通知書等材料,向光大銀行申請訂單融資業務。在完成貸前審查之后,銀行按照貸款流程要求蔡玉明到北京國電物資集團面簽相關資料。其和分行貸經部王某1與蔡玉明一起到北京。蔡玉明先打電話聯系國電物資集團總經理盧某1的姓黨的秘書,黨秘書出來在門衛登記后將其等帶到盧某1的辦公室,后黨秘書拿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在訂單融資三方合作協議以及授權書上蓋章。當天晚上和白某、盧某1等人一起吃飯時,盧某1在三方協議上補了簽字。后經過銀行內部的層層審批,最終決定放貸給蔡玉明2.3億元,這2.3億元蔡玉明按期歸還,在他還款之前,他又拿著與國電物資集團金額為5.8億元的合同,準備繼續辦理訂單融資貸款,2012年12月又貸款給他3億元。第二次貸款3個億的流程和之前2.3億元貸款的流程一樣,代表光大銀行去北京面簽的是錢某等人。 其對白某、盧某1進行了辨認。 (7)證人錢某(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三香路支行的客戶經理)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蔡玉明在光大銀行的第一筆貸款是2011年7、8月份的1500萬,第二筆是蔡玉明以國電物資集團的訂單增加了一筆2.3億元貸款,之后這筆貸款歸還。2012年12月份又以國電物資集團的新訂單申請貸款3億元,其和宋某去北京面簽。黨秘書帶其等人到盧某2的辦公室,后黨秘書出去將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拿過來在相關文件上蓋章。這筆錢到2013年12月份到期后延期半年,其和兩個同事又去北京國電物資集團面簽一次,接待的有黨秘書和白主任,白主任進來拿了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蓋章。后蔡玉明陸續分批歸還全部貸款。 其辨認出白主任為白某,黨秘書為黨某。 (8)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11年底其和徐某1到北京面簽的經過與徐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并對黨某進行了辨認。 (9)證人宋某的證言、證人金某1、陳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三人分別和錢某到北京面簽的經過與錢某的證言基本一致,金某1和陳某1對白某、黨某進行了辨認。 (10)證人薛某1的證言,證實其2009年左右開始和被告人蔡玉明有業務往來。蔡玉明買別墅、豪車、土地、建房都是其墊付資金。2011年11月25日蔡玉明轉到其及其控制的賬戶內的款項都是還的借款。后蔡玉明稱在光大銀行2.3億元貸款要到期,向其借錢過橋,其借給蔡8000萬元,另外介紹吳中集團借給蔡1億元,讓蔡歸還貸款。蔡續貸的貸款下來后就把借款還清。2012年12月、2013年蔡轉入其及其控制的賬戶內的錢都是還的借款。2014年3月份,蔡再次向其借款過橋歸還光大銀行的3億元貸款,其沒答應。 (11)證人戈某、朱某1、薛某2、王某2、朱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蔡玉明使用光大銀行貸款歸還個人借款的情況。 (12)被告人蔡玉明的供述,證實其在光大銀行2.3億元和3億元貸款屬于訂單融資方式的貸款,其把中標通知書和合同里面中標金額和合同標的夸大了10多倍后在文印社重新復印,偽造國電物資集團與東方電力公司之間的大額訂單,并以欠其巨額應收款為由,用偽造的虛假材料向光大銀行貸款。其用之前在昌平國電新能源項目工地上認識的盧某1、黨某的名義于2012年初注冊成立國電東方三眾(北京)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三眾公司)作為支付對象,該公司實際由其掌控,不是國電物資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后其從薛某1處借1億元,從吳中典當借1億元,自己湊了一點歸還2.3億元給銀行。再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又從光大銀行貸款3億元,用于歸還過橋本金及利息。之后其還這3億元就是用從東方環境公司李某2那邊借的錢。 (二)合同詐騙事實 被告人蔡玉明于2013年至2015年,在嚴重資不抵債、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多次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104.325萬元。 1、被告人蔡玉明為歸還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人民幣3億元的貸款及其它債務,虛構國電物資集團欠其人民幣3.67億元應收賬款的事實,于2013年11月14日誘騙東方環境公司簽訂《三方協議》,使用其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印章在《三方協議》上蓋章。2013年12月,東方環境公司的李某2等人至北京龍源電力有限公司面簽時,被告人蔡玉明指使白某、黨某冒充國電物資集團員工完成面簽。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蔡玉明偽造以光大銀行名義出具的虛假承諾函。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蔡玉明先后騙得東方環境公司人民幣共計31081.325萬元,用于歸還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貸款、支付虛開的發票稅額、歸還借款等。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房地產、股權價值、資產評估報告、被告人蔡玉明名下的公司工商資料、工商、稅務及出資情況、會計賬目、關于東方電力公司和蔡玉明的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文書等,以及證人陳某2、湯某、顧某1、周某、徐某2、朱某2、金某2、薛某1、徐某3、屈某、張某、李某1等人的證言,證實被告人蔡玉明名下的公司除東方電力公司外均為空殼公司。從2011年起,東方電力公司除了2012年外,多年存在大額虧損。涉及被告人蔡玉明的債務和擔保約1.4億多元,而其名下的房地產等資產約計9000多萬元,絕大部分均已抵押給本案外的相關債權人或已被相關法院查封。2013年,被告人蔡玉明已經嚴重資不抵債。 (2)證人顧某2、華某1(二人為東方電力公司的股東)的證言,證實2010年二人各出資300萬,占該公司股份的15%,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但公司的重大事項要經過股東會商量后決定。2010年、2011年、2012年財務報表顯示公司經營狀況比較差。其二人不清楚公司對外借款的情況。2013年初,二人跟蔡玉明達成協議,以原有出資額退出轉股給蔡玉明,蔡玉明答應但是一直沒有退錢。2015年過年前,蔡給他們各寫了一張300萬元的借條。 (3)證人丁某(東方電力公司的銷售總經理)的證言,證實其、顧某2、華某1商量與被告人蔡玉明合作,蔡玉明占股份55%,其三人各出資300萬,每人占公司股份15%。當公司要增資到4個億的時候,其和顧某2、華某1向蔡玉明提出退股,但蔡玉明一直沒有退錢,工商登記變更也沒有辦。財務報表顯示,公司除了2012年凈利潤為1200多萬元外,2011年虧損600多萬元,2013年虧損3200多萬元,2014年虧損1200多萬元。2012年度沒有這么多的實際業務,其懷疑蔡玉明虛開了很多發票。 (4)東方電力公司和東方環境公司、國電物資集團簽訂的三方協議、指定付款通知書、詢證函、最高額借款合同、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書、國電物資集團情況說明、付款憑證、告知函、承諾函、匯款憑證、本票、明細清單等,證實被告人蔡玉明使用偽造的文件謊稱東方電力公司在國電物資集團有數億元的巨額應收款,并用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簽訂文件,讓國電物資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東方環境公司借款,騙得被害單位東方環境公司共計人民幣31081.325萬元。期間,光大銀行蘇州三香路支行于2013年11月向東方環境公司出具確認涉案三方協議中國電物資集團印章與留存在該行的東方電力公司貸款材料中的印章一致的告知函。 (5)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搜查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4月2日對東方電力公司進行搜查,搜查出蔡玉明偽造的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回購協議、應收賬款質押確認書、國電物資集團的付款說明等材料及多個私刻印章的印模。 (6)物證鑒定書兩份,結論為:內容為“光大銀行承諾向蘇州東方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發放5億元貸款”的承諾書上加蓋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三香路支行”的印章同樣本上真實的印章不是同一枚;東方電力公司向東方環境公司借款時簽訂的三方協議、最高額借款合同、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書、指定付款通知書、情況說明中加蓋的“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同真實的樣本印章不是同一枚。 (7)中國光大銀行授信審批中心審批批復、證明,證實涉案的光大銀行2014年3月11日對東方電力公司5億元貸款申請的授信批復并非光大銀行出具。 (8)國電物資集團、東方三眾公司工商資料,證實國電物資集團系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的控股公司,其集團成員中無東方三眾公司。東方三眾公司由黨某和盧某1出資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黨某。 (9)銀行明細查詢,證實被告人蔡玉明從東方環境公司騙取的錢款具體去向,其中2.7億元直接歸還光大銀行貸款,2320.53萬元繳入吳中區國稅局,900萬用于歸還個人借款。 (10)證人李某2(東方環境公司的法人代表)、姚某(公司法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劉某1(公司的法律顧問)的證言,證實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蔡玉明稱在光大銀行3億元貸款即將到期,向李某2借錢做資金過橋,等銀行續貸下來再歸還。過了一兩天,蔡和光大銀行蘇州三香路支行行長徐某1、支行客戶經理錢某一起到李某2辦公室,李某2向徐、錢了解核實蔡玉明在光大銀行貸款的情況。徐某1表示2014年度的貸款會繼續發放。2013年11月10日,李某2讓劉某1和姚某擬出三方協議和告知函的草稿,交給蔡找銀行方面確認,后蔡稱銀行對三方協議沒有異議,告知函需要再修改。14日,李某2與蔡玉明、國電物資集團簽訂三方協議,蔡稱由他帶著三方協議到北京蓋章后再帶回。李某2同意。后發現收款賬號寫的是東方三眾公司,蔡稱該公司是國電的全資子公司。19日,李某2和姚某、劉某1、蔡玉明及其律師方某一起到徐某1辦公室,光大銀行按照之前約定為三方協議上公章和法人章真實性進行甄別,并向東方環境公司出具告知函,明確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和法人章均為真實有效。徐某1稱貸款批復很快會下發。但是到了12月15日,貸款批復還沒有下來。蔡玉明因貸款面臨逾期,希望先把錢借給他。李某2提出銀行要作出放貸承諾,國電物資集團要為擔保面簽,銀行貸款批復要下來才能放款。蔡玉明和李某2找徐某1,要銀行出放貸的承諾書,徐某1稱出書面的文件有難度,李某2要求蔡玉明和徐某1協商解決這個問題。30日,李某2和劉某1、姚某、方某到北京與先到北京的蔡玉明會合。31日下午,蔡玉明帶其一行人到國電物資集團,經過門衛的檢查和登記,“國電物資集團員工”黨某來一樓大廳帶其等人到會議室,“辦公室副主任”白某拿著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和法人章過來,在最高額借款合同、不可撤銷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書兩份文件上蓋章。當天李某2等人返回蘇州并為蔡玉明支付了2600萬元的稅款。2014年1月3日,李某2先借給蔡玉明4400萬元。10日,光大銀行出具承諾函,承諾在2014年1月25日前與東方電力公司簽訂2014年度借款合同,放貸5億元給東方電力公司。由于蔡玉明提出承諾函蓋章不能有其等人參與,所以其等人提出由方某律師負責見證蓋章過程并讓方某律師在文件上簽字確認蓋章過程。后徐某1催促李某2抓緊幫蔡玉明還款,為蔡玉明2014年度貸款創造條件,銀行的批復也會早點下來。于是李某2在1月13日、14日共打給東方三眾公司賬戶1.2億元。銀行的批復件是在3月12日下來,在這之前李某2陸續借給蔡2500萬元,用于其他用途。在3月12日以后,李某2按照協議約定,又借給蔡接近1.8億元,累計一共3.9513億元。減去蔡玉明支付的利息及其他,實際損失是31081.325萬元。后蔡玉明的這筆5億元貸款一直都沒有下來。2014年5月,李某2派姚某等人持銀行提供的協議公章和三方協議中的公章到國家工商總局與預留的公司印章進行比對,發現和國家工商總局預留的國電物資集團公章不一致。后李某2一直聯系蔡玉明要求其還錢,但直到報案也沒有還。 李某2和姚某對白某、黨某進行了辨認。 (11)證人白某的證言,證實大概2013年底,盧某1又讓其和黨某冒充國電物資集團的員工。其和黨某把蔡玉明等人帶到國電物資集團隔壁的龍源電力,對方是蘇州做環保的老板李某2,之后就在文件上蓋了蔡玉明準備的假章,資料中反映國電物資集團提供擔保及連帶責任。2013年時其和盧某1借給蔡玉明300萬元,2014年初其賬戶上收到500萬,其留下來200萬,剩下的300萬轉回給蔡玉明。 (12)證人黨某的證言,證實大概在2013年下半年的時候,盧某1讓其和白某去龍源電力集團(和國電集團挨著,屬于國電集團的子公司)樓下接蔡玉明,其將蔡玉明一行人帶到龍源電力集團22樓會議室,在會議室里和白某接待的蔡玉明等人。去龍源電力這次的對方是做環境工程的李某2。 (13)證人徐某1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被告人蔡玉明稱準備找東方環境公司李某2借款來歸還貸款,并讓其與李某2見面,證實光大銀行向某明貸款是因為東方電力公司與國電物資集團有業務。其去見了李某2,李某2稱東方環境公司與國電物資集團、東方電力公司簽訂了關于借款融資的三方協議,因為不能去北京面簽,所以讓光大銀行對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進行確認,其同意,后光大銀行出具一份告知函,證明該三方協議中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與銀行貸款資料中留存的印章相符。2013年12月,蔡玉明的3億元貸款到期前,申請展期半年。錢某為此還又去北京找國電物資集團面簽一份保證合同。后蔡玉明又申請5億元貸款。李某2一直催問蔡玉明5億元貸款的落實情況,其稱蔡玉明的3億元貸款歸還以后,如果新的貸款資料和授信條件符合銀行的要求,那么新的5億元貸款會正常發放。2014年1月、4月,蔡玉明陸續歸還完畢貸款,款項也是從東方三眾公司賬戶打過來的。其讓錢某整理蔡玉明5億元貸款還需要達成的條件,錢某就以之前授信批復的形式整理了貸款需落實的條件,并拿給蔡玉明看。因蔡玉明未完成條件,所以其支行沒有正式報送分行。 (14)證人錢某的證言,證實因被告人蔡玉明向李某2借款是為了歸還其銀行的3億元貸款,所以蔡玉明就帶李某2來銀行了解情況。徐某1向李某2介紹蔡玉明在其銀行的2.3億元和3億元貸款的詳細情況。后銀行出具了告知函,證明東方環境公司與國電物資集團、東方電力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中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與銀行貸款資料中留存的印章一致。銀行沒有出具過承諾函。蔡玉明的5億元貸款資料銀行進行審查,在準備向分行報送的時候,分行風險管理部門提出補充各項目進項情況等,所以一直沒有正式上報分行。授信批復是其起草,為了讓蔡玉明去準備貸款材料,實際上銀行系統里面沒有這個授信批復,其打印出來讓蔣某2聯系蔡玉明的會計蔣某。 (15)證人蔣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任東方電力公司主辦會計。剛到公司時,公司在光大銀行辦理的2.3億元貸款將到期,正在辦理續貸的手續,需要準備很多材料,其把材料準備好后交給被告人蔡玉明,蔡玉明跟銀行的人員聯系辦理續貸手續,成功續貸3億元。后公司準備新貸5億元,相應的材料也是其按照蔡玉明的要求準備。2014年3月,蔡玉明讓其去拿光大銀行5億元貸款批復,其到光大銀行錢某和蔣某2的辦公室,蔣某2將批復交給其,其回去交給蔡玉明。提供給銀行的那些材料,是否有真實業務,印章是否真實,其都不清楚。 (16)證人方某(蔡玉明公司的法律顧問)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份,蔡玉明稱在光大銀行的3億元貸款即將到期,想用東方電力公司在國電物資集團的應收款做質押向李某2借款做過橋,再向光大銀行申請一筆5億元貸款。12月31日,蔡玉明、李某2、姚某、劉某1和其一起到北京國電物資集團面簽。國電物資集團姓白的辦公室主任和姓黨的員工接待,白在帶來的合同上蓋章。回到蘇州后,李某2向某明支付了部分借款。蔡玉明、李某2、劉某1、姚某和其多次到光大銀行三香路支行去找徐某1行長,一方面是談蔡玉明5億元貸款問題,另一方面就是李某2想核實國電物資集團公章問題。后銀行出具一份告知函,證明三方協議中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與之前在光大銀行辦理貸款時所留的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一致。徐某1稱只要蔡玉明把之前的貸款還了,貸款肯定要放的。后李某2要求蔡玉明出具光大銀行放貸的書面承諾,但是蔡玉明要求李某2不要派人參加。2014年1月10日,其和蔡玉明本來約定到光大銀行去辦理承諾函的蓋章手續。當天上午,蔡玉明打電話稱銀行要求其不參與蓋章過程,并保證會按照上次在告知函上敲章的程序去辦理,其同意。下午4點多,蔡玉明打電話稱已辦好。11日,蔡玉明寫了一張情況說明給其,大致內容為該承諾函是蔡一個人去辦理,其沒有參與,并保證該承諾函真實有效。12日,李某2問承諾函蓋章的時候其是否在場,其稱在場的,李某2讓其簽署見證意見,蔡玉明也稱應該簽一下,其就簽署了見證意見,然后將承諾函原件交給了李某2。后李某2陸續將錢借給蔡玉明。期間,蔡玉明稱光大銀行5億元的貸款批單下來,其問批單的來源,蔡稱是徐某1轉發給其。但后來這個貸款沒有放下來,具體原因不知道。 (17)證人夏某(國電物資集團經營發展部高級主管)的證言,證實其公司是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下屬二級單位(全資子公司)。其公司及下屬單位并無白某、黨某、盧某1這三人。東方三眾公司不是其公司的下屬子公司,該公司與其公司沒有任何股份關系。其公司沒有和東方電力公司、東方環境公司簽訂過任何三方協議,也無相互發過告知函,未做過擔保。材料上的公章是假的,其公司未出具過相關材料。 (18)被告人蔡玉明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名下公司中只有東方電力公司在經營,其他的都是空殼公司。從2010年開始其就一直拆東墻補西墻,應付各項債務。因為每天都忙于資金的事情,導致公司利潤從2010年逐年下降,近幾年已經虧本。公司及其名下的房地產和車輛都抵押出去,也沒有其他資產,流動資金也沒有,債務大約有3.7億元。為了獲取光大銀行貸款,其私刻了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和法人章,在向光大銀行、郵儲銀行貸款、東方環境公司李某2借錢時,均使用了私刻的公章進行虛假擔保。這么做是因為國電物資集團是央企,能獲得對方信任,順利貸款和借錢。光大銀行3億元貸款快到期時,其申請展期半年并申請新的5億元貸款。其和李某2商量借錢后,把李某2帶到徐某1辦公室,李某2想了解5億元貸款是否放得下來,徐某1表示國電物資集團擔保沒有什么問題,原來的貸款早點還掉可以早點放新的貸款。李某2要求其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等材料。其找了幾張以前國電誠信招標有限公司招標采購中標通知書等材料,通過粘貼復印把原來的中標金額由原來的幾百萬、一兩千萬都改成幾個億,把這些假的材料給李某2。2013年11月14日,在李某2辦公室,其和李某2在三方協議上簽字蓋章,方某、姚某、劉某1在場。后其提出由其帶材料去國電物資集團蓋章,李某2提出要國電物資集團提供一份支付到東方三眾公司的指定付款通知書和確認國電物資集團總欠款數額的詢證函。其獨自在家用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的公章在這幾份材料上蓋章。東方三眾公司是其之前在光大銀行貸款時用盧某1、黨某名義注冊成立,由其實際掌控。開具增值稅發票目的就是為了貸款和借錢。李某2要求去北京國電物資集團面簽擔保材料,2013年12月底,其先到北京找白某和黨某,將假章交給黨某,讓他們冒充國電物資集團的工作人員,用其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公章、法人章在文件上加蓋。其事先在國電物資集團辦公所在地租好一間會議室,并在這間會議室接待李某2等人。李某2讓光大銀行對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進行確認,后光大銀行出具一份告知函,證明該三方協議中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與銀行貸款資料中留存的印章相符。李某2想讓光大銀行承諾貸款,并起草了承諾書,讓其到光大銀行蓋章。其找到徐某1,徐某1不同意,其稱自己去弄。后其到文印社把光大銀行的印鑒弄到承諾書上,交給李某2。5億元貸款的批復是錢某從電腦里打印出來給其,其立即拍照片發給李某2。在批復出來前,李某2已經借給其1.2億元歸還給光大銀行,加上其留在銀行的3000萬元保證金,還欠光大銀行1.5億元。批復下來后,李某2又組織資金借給其將剩余的1.5億元還掉。從李某2處借來的3億多元中,2.7億元用于歸還光大銀行的3億元貸款,2600萬元用于之前虛開的發票交稅,打給白某的500萬元也是其使用,其余的部分還債和其他用途,具體記不清楚。 被告人蔡玉明對白某進行了辨認。 2、被告人蔡玉明虛構需要過橋資金的事實,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害人吳某借款,騙得被害人吳某人民幣200萬元。當日,被告人蔡玉明將該款歸還給朱某3。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4月,被告人蔡玉明稱有一筆貸款要到期向其借錢過橋,4月底貸款重新放下來就歸還。4月18日其借給蔡玉明200萬元。同年11月份,蔡玉明給其寫了還款計劃,但至今未還。 (2)借條、還款計劃、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蔡玉明于2014年4月向被害人吳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計劃2014年12月歸還。 (3)證人朱某3的證言,證實其從2014年初分三筆借給鄭健700萬元,被告人蔡玉明說這些錢由他來還,并出具了借條。4月18日,蔡玉明分兩次轉賬還款給其計200萬元。 (4)銀行卡明細,證實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蔡玉明將從吳某處借來的200萬元轉賬給朱某3。 (5)被告人蔡玉明對該部分詐騙吳某的事實供認不諱。 3、被告人蔡玉明虛構需要過橋資金的事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害人廉某借款,騙得被害人廉某人民幣297萬元。后被告人蔡玉明將人民幣297萬歸還給徐某4、朱某4、朱某3、史某。被告人蔡玉明采用上述手段,于2014年11月17日又騙得被害人廉某人民幣26萬元,后支付給江蘇圣洲變壓器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被害人廉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6月份,被告人蔡玉明稱需要一筆資金過橋,其于2014年6月12日同蔡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300萬。2014年11月17日,蔡又向其借款26萬。 (2)借款合同、收據、銀行轉賬憑證,證實廉某于2014年6月12日借給被告人蔡玉明名下的蘇州太石集團有限公司300萬,實際打款297萬,于2014年11月17日轉賬給蔡玉明26萬元。 (3)銀行卡明細,證實被告人蔡玉明將從廉某處借來的款項中的100萬轉給朱某3、35萬轉給朱某4、50萬轉給徐某4、100萬轉給史某,26萬元轉給江蘇圣洲變壓器有限公司。 (4)證人朱某3的證言及銀行交易明細,證實其從2014年初分三筆借給鄭健700萬元,被告人蔡玉明說這些錢由他來還,并寫了借條給其。6月12日,蔡向其銀行卡轉賬還款100萬元。 (5)證人徐某4的證言及承諾書、銀行交易明細,證實截止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蔡玉明一共欠其150萬元,2014年6月13日,蔡轉賬給其50萬元歸還欠款。 (6)證人朱某4的證言及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7月,其通過曹某2借給被告人蔡玉明50萬元,2013年11月22日和2014年6月13日,其分別收到蔡21萬元和35萬元轉賬還款。 (7)證人史某的證言及銀行交易明細,證實其曾多次借款給被告人蔡玉明,之后在2013年9月4日歸還了10萬元、11月25日歸還了30萬元、2014年6月14日歸還了100萬元。 (8)被告人蔡玉明對該部分詐騙廉某的事實供認不諱。 4、被告人蔡玉明以偽造的國電物資集團應收賬款作質押,誘騙信投普惠中心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回購協議,在信投普惠中心工作人員許某等人至國電物資集團面簽時,指使他人冒充國電物資集團員工完成面簽,于2015年3月騙得信投普惠中心人民幣50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保證函、擔保承諾函、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回購協議、股東會決議、情況說明、簽收回執、收條、照片等,證實被告人蔡玉明提供虛假文件,并在面簽時讓他人冒充國電物資集團員工加蓋其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印章,于2015年3月騙得信投惠普中心借款人民幣500萬元。 (2)物證鑒定書,證實涉案的保證函、應收賬款明細、簽收回執上的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同真實的樣本印章不是同一枚。 (3)證人許某、曹某1、李某3(三人分別是信投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副總和股東)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沈某介紹被告人蔡玉明來融資借款。蔡自稱是東方電力公司的董事長,在國電物資集團有幾個億的應收賬款,國電物資集團可以在擔保文件上加蓋公章提供暗保。2015年3月9日,蔡玉明帶其三人到國電物資集團一樓的接待大廳,蔡聯系了一名國電物資集團的人過來在相關文件上蓋章。曹某1用手機拍攝了面簽過程。后公司以信投惠普中心的名義,通過郭某和安某投國際投資管理公司的賬戶轉賬借款給蔡玉明共計人民幣500萬元。 (4)證人沈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蔡玉明稱和國電物資集團有業務往來,其曾介紹蔡玉明到許某開的投資公司那邊融資,沒有幫他介紹過其他業務。 (5)被告人蔡玉明對詐騙信投惠普中心的事實供認不諱。 (三)貸款詐騙事實 被告人蔡玉明使用虛假的財務報表、虛假合同書、虛假送貨單等材料,向郵儲銀行蘇州分行貸款。在郵儲銀行蘇州分行工作人員李某4等人至北京面簽《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等材料時,被告人蔡玉明將李某4等人帶至國電科技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指使白某(另案處理)冒充國電物資集團員工,使用私刻的國電物資集團印章在面簽材料上蓋章,于2013年6月18日、8月27日與郵儲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供應鏈金融業務人民幣借款合同》,騙得該行貸款人民幣4000萬元。后被告人蔡玉明歸還本金人民幣103.40371萬元,歸還利息人民幣247.502183萬元,造成該行損失人民幣3649.094107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供應鏈金融業務額度授信合同、供應鏈金融業務人民幣借款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借據、放款通知單、貸款受托支付申請書、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及回執、應收賬款質押確定書及回執、證明等,證實2013年6月20日、9月10日,被告人蔡玉明以東方電力公司的名義向郵儲銀行蘇州分行分兩次貸款共計4000萬元,以東方電力公司同國電物資集團間虛假的配電器材、安裝工程合同的應收賬款質押。 (2)面簽照片,證實郵儲銀行貸款面簽地點為國電科技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面簽時蓋章人為白某。 (3)物證鑒定書,證實東方電力公司向郵儲銀行蘇州分行貸款面簽時的回執、應收賬款質押確認書上國電物資集團的印章同真實的樣本印章不是同一枚。 (4)銀行卡明細,證實涉案的該筆4000萬貸款大部分用于歸還被告人蔡玉明的在外借款及利息,極少用于公司經營。 (5)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貸款后東方電力公司共歸還本金103.40371萬元,歸還利息247.502183萬元。 (6)證人白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夏天,盧某1又讓其冒充國電物資集團的辦公室主任,后被告人蔡玉明帶銀行的人到國電科技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蔡將裝假章的檔案袋交給其,其用假章在銀行人員要求的文件上蓋章。 (7)證人李某4(郵儲銀行相城支行行長)的證言,證實經過洽商、調查和審批等相關手續后,郵儲銀行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告人蔡玉明貸款2000萬。2013年9月8日,郵儲銀行向蔡增發了一筆貸款2000萬元。這兩筆貸款都是供應鏈金融業務中應收款質押貸款。當時郵儲銀行還派人去北京的國電物資集團面簽。 (8)被告人蔡玉明的供述,證實其從2010年開始與國電物資集團有業務往來,歷年合同總金額是4000多萬元,2013年其資金鏈斷掉后就沒有再與國電物資集團做業務。其提供與國電物資集團的假合同、虛開的發票、虛構的送貨單、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材料向郵儲銀行申請貸款。郵儲銀行要求到北京面簽。兩個負責這筆貸款的人和其一起去北京國電物資集團,當時租了國電集團的會議室,讓白某冒充國電物資集團的人用假章蓋上去騙過郵儲銀行的人。面簽照片就是其讓白某蓋章的照片。其從郵儲銀行貸出來的4000萬元是付了銀行貸款的利息和一些債務。 被告人蔡玉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公安機關查封被告人蔡玉明所有的房產、土地,凍結蔡玉明名下存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案發經過及抓獲經過,證實2015年3月19日,東方環境公司董事長李某2至蘇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27日公安局立案偵查。4月1日,民警在京滬高鐵無錫東站出站口將被告人蔡玉明抓獲。在偵查中發現蔡玉明另有騙取貸款的重大嫌疑,因此于4月23日對蔡玉明等人涉嫌騙取貸款案立案偵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蔡玉明的戶籍情況。 (3)查封、扣押、凍結的清單等材料,證實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蔡玉明資產的情況。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蔡玉明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蔡玉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蔡玉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被告人蔡玉明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蔡玉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蔡玉明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向被告人蔡玉明追繳尚未追繳的贓款,發還各被害人及被害單位。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蔡玉明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1.其雖然以欺騙方式先后從光大銀行蘇州分行騙取貸款5.3億元,但已如期歸還,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2.其向郵儲銀行蘇州分行貸款過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3.其向東方環境公司、吳某、廉某等人借款中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上訴人蔡玉明的辯護人武寧寧發表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量刑不當,二審期間出現新的影響量刑的情節,提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1.蔡玉明的親屬與被害人廉某、吳某達成還款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2.蔡玉明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度好。3.在合同詐騙東方環境公司犯罪過程中,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三香路支行工作人員與蔡玉明共同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蔡玉明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 上訴人蔡玉明的辯護人劉煒發表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蔡玉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東方環境公司愿意出借款項的關鍵原因是光大銀行蘇州分行的續貸承諾。2.蔡玉明借款目的是“過橋”續貸,而非償還一般債務或拆東墻補西墻。3.蔡玉明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邏輯構造。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害單位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蔡玉明騙取東方環境公司2.7億元用于償還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貸款過程中,光大銀行蘇州三香路支行行長徐某1、信貸部經理錢某一直參與,并通過出具告知函、授信批復、與蔡玉明共同偽造承諾函等惡意方式取得該2.7億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追繳該2.7億元發還東方環境公司。 出庭檢察員發表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蔡玉明犯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雖然在東方環境公司被騙過程中,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工作人員存在過錯,但其損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建議二審文書對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工作人員的過錯予以認定。 經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蔡玉明對一審判決認定其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的事實過程及證據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圍繞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和代理人發表的代理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上訴人蔡玉明在騙取郵儲銀行蘇州分行貸款、合同詐騙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工作人員是否與蔡玉明共同實施了合同詐騙犯罪;3.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取得蔡玉明歸還貸款的2.7億元是否屬于惡意取得。針對爭議的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蔡玉明及其辯護人劉煒提出蔡玉明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見。經查,1.在卷證據證實,蔡玉明行為時其名下的多家公司只有東方電力公司在經營,除了2012年利潤為1200萬元外,其他年度均虧損;同時蔡玉明及其公司還欠數千萬元債務,其9000余萬元資產被設定抵押,公司已資不抵債,因此無正當的償還欠款的資金來源和能力。2.蔡玉明將2011年、2012年從光大銀行蘇州分行騙取的2.3億元、3億元貸款主要用于歸還借款、購買別墅等支出,而非生產經營。綜上,蔡玉明的行為屬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情形,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辯護人劉煒還提出,東方環境公司李某2愿意將款項出借給蔡玉明的關鍵原因是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三香路支行徐某1、錢某的續貸承諾,而非蔡玉明偽造的合同、擔保憑證等書面文件的辯護意見。經查,雖然徐某1、錢某在蔡玉明合同詐騙東方環境公司過程中,參與實施了與李某2見面、出具告知函、授信批復等部分行為,但并非基于詐騙的故意,即便客觀上對蔡玉明合同詐騙起到一定幫助作用,并不影響蔡玉明合同詐騙犯罪成立。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蔡玉明的辯護人武寧寧提出,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三香路支行工作人員與蔡玉明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蔡玉明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意見。經查,1.蔡玉明供述、徐某1、錢某、李某2等人證言證實,徐某1、錢某事先對蔡玉明為歸還貸款向李某2借款并不知情。蔡玉明歸案后一直否認其具有詐騙李某2故意。因此事前共謀不存在。2.蔡玉明的供述、徐某1、錢某證言及告知函等證據證實,徐某1、錢某不僅對蔡玉明使用虛假合同、證明文件、擔保手續騙取貸款不明知,對蔡玉明向東方環境公司提供虛假的合同、證明文件、擔保手續也不明知。3.雖然蔡玉明辯解、李某2證言證實徐某1參與或確認蔡玉明制作的虛假擔保函,但蔡玉明以往供述該擔保函系其本人偽造,且徐某1、錢某對此予以否認,認定的證據不足。綜上,無充分證據證實徐某1、錢某在事中對蔡玉明詐騙東方環境公司明知而參與洽談、出具告知函、提供授信批復。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被害單位東方環境公司代理人提出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三香路支行徐某1、錢某通過口頭承諾、出具告知函、授信批復、與蔡玉明共同偽造承諾函等惡意方式取得蔡玉明歸還的2.7億元貸款,應依法追繳發還東方環境公司的意見。經查,1.光大銀行蘇州分行收回蔡玉明歸還的2.7億元貸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應當依法追繳的四種情形。2.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三香路支行徐某1、錢某主觀目的是為了向蔡玉明收回貸款,對蔡玉明合同詐騙東方環境公司財物的故意、手段不明知,沒有以損害東方環境公司利益為目的,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情形;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可通過訴訟程序對涉案財物主張權利。故該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蔡玉明上訴稱其騙取貸款都已如期歸還,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理由。經查,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蔡玉明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而且為騙取貸款私刻其他公司印章、偽造申請貸款的合同、證明文件、擔保文件等書證,還指使他人冒充被其私刻印章公司的工作人員與銀行工作人員“面簽”,騙取貸款沒有主要用于經營活動,其上述行為屬騙取貸款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構成騙取貸款罪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尚召生 審判員劉藹強 審判員戚曉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杜悅
判決日期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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