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西省榮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白振華、馬國芹、付德、孫華洋、吳志偉、白旭升、王永兵,一審被告邢志偉、一審被告江西省榮翔建設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一審第三人汪忠林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9月1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江西省榮翔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輝來、劉志勇、被上訴人白振華、馬國芹、付德、孫華洋、吳志偉、白旭升、王永兵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強、一審第三人汪忠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世躍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邢志偉、一審被告江西省榮翔建設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