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吉罡公司與被執行人疆寧公司、永新合作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豪威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豪威公司與吉罡公司與疆寧公司執行異議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83執異136號
判決日期:2020-12-27
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豪威公司稱,異議人系永新專業合作社在中央儲備糧龍嘉直屬庫名下的租賃費450萬元的實際所有人,2015年11月8日,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永新合作社簽訂《合伙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永新合作社合伙,共同以永新合作社名義經營糧食收儲以及糧食經銷等項目,永新合作社以廠房、設備、場地等出資,異議人以貨幣方式出資,雙方按照各50%進行利潤分配。合伙協議簽訂后,合伙債務按協議約定承擔。吉罡公司與永新合作社之間債務發生在2014年,該債務應由永新合作社自行承擔。同時,因永新合作社已將其享有的利潤全部支取完畢,現貴院查封的450萬元租賃費均屬于異議人所有。故向本院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撤銷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執1899-1900號之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并提供合伙協議一份。
本院審查查明,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吉罡公司與被執行人疆寧公司、永新合作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根據(2017)吉0183民初5639號、5640號生效民事判決書進入執行,本院立(2017)吉0183執1899號、1900號進行執行,在執行中,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7)吉0183執1899--1900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對被執行人永新合作社在中央儲備糧龍嘉直屬庫租賃費450萬元予以凍結,并向中央儲備糧龍嘉直屬庫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另查明,被執行人疆寧公司和永新合作社于2018年向本院提出過執行異議,認為申請執行人吉罡公司承建被執行人的辦公樓、一號庫、二號庫,雖然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使用,在保質期內,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主體承重墻嚴重出現裂痕,墻皮大面積脫落,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給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并已申請法院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故申請中止執行,解除對租賃費的凍結。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疆寧公司和永新合作社的異議是對生效判決提出的質疑,屬認為原審判決錯誤,被執行人疆寧公司和永新合作社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辦理,不屬執行異議,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豪威公司的異議。
異議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陳迎超
審判員梁湖
代理審判員李世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董訓明
判決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