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沙新明、顏家森、方國平、原審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鐘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1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查明上訴人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未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預交
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沙新明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8民終1081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案件受理費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請。鐘祥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4月13日向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要求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情形及期限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期滿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但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應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萬玲
審判員姜勇
審判員李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靜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