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馮玉祥與被告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馮玉祥與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783民初923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扎蘭屯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馮玉祥訴稱,被告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承建國家高速新林北至扎蘭屯段公路工程項目第三合同段。2013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協議書,原告承包施工:K225+000-K230+000,FK222+400-FK226+540段路基工程。原告施工完畢后經雙方結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質量保證金及工程款1467150元,二被告未履行給付義務。此款經原告多次主張權利索要未果,現訴至法院。
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是與本案被告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書,與異議人并未簽訂任何合同。另據異議人了解,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內04破終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李晴文對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因原告馮玉祥系在人民法院受理對被告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申請后提起訴訟,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規定,本案應依法移送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屬于破產債權確認案件,依據《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案應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尚未審結并有其它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因本案涉及其它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所以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原告應向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如管理人對申報的債權不予認定,則法院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因此異議人認為:一、扎蘭屯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二、扎蘭屯市人民法院中止對本案的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赤峰安通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江峰
審判員于國民
人民陪審員王德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涵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