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西安長慶公司)與被上訴人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山西燃氣公司)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9)晉0105民初70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西安長慶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陳冬杰、陳熙穎,被上訴人山西燃氣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賈向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1民終1202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西安長慶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或發回重審;2、改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其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上訴人并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70%的責任,應當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應當撤銷或發回重審。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開展設計之前提供,被上訴人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是前置義務,被上訴人未履行義務,存在巨大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合同簽訂后開展設計前未按照行業要求、法律規定委托第三方進行安全預評價,上訴人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被上訴人已經施工完畢投入使用6年多,上訴人按照被上訴人的要求開展設計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也明確提出上訴人于2012年完成施工圖設計,隨后建成投產。2018年被上訴人才委托第三方進行對已建成的石口支線輸氣管道進行安全預評價,其不光違反法律規定,還違反工程建設程序,應當對其過錯造成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而非將其自己的過錯作為理由要求上訴人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應當由被上訴人提供涉案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所需基礎材料,其中包括安全預評價報告,該報告是在工程設計前必須提供來決定工程線路走向,而被上訴人違反規定將程序倒置,本身就存在巨大過錯,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全部責任。根據《GB/T50644-2011油氣管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標準》的2.0.1條以及3.1.2條的第二款規定,涉案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之前,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提供上述設計基礎材料,但被上訴人并未向上訴人提供完整的設計基礎材料,致使施工的管道中心線200m范圍內學校尚未識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安全預評價導則AQ8002-2007》中明確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建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在建設項目前期沒有進行安全預評價,沒有出具安全預評價報告,沒有在設計前就對該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造成設計單位無法預知潛在危險,也未能按照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進行設計,設計階段無法采取安全對策,被上訴人未出具安全預評價報告,更沒有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涉案工程竣工后未進行安全驗收便投入使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未驗收的責任。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涉案工程在竣工后未進行安全驗收即投入使用,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對未進行安全驗收便投入使用承擔全部責任。二、一審判決認定錯誤,應當予以撤銷。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部分“被告作為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探設計專業單位,疏于工程實地查勘,且在明知原告未能提供經相關部門審核備案的安全預評估報告的情況下違規出具勘察設計合同,導致造成安全隱患,其過錯程度尤甚”認定不正確,并非上訴人明知未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還違規出具設計,而是上訴人一再要求被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提供安全預評估報告,而被上訴人明知存在違規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開展設計提交圖紙,否則按照違約處理,因此是在被上訴人的要求下,上訴人完成了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提交了圖紙,并且經過被上訴人審核通過,上訴人作為乙方都是在甲方被上訴人要求下開展設計工作,如若不按時完成圖紙設計將承擔違約的責任,上訴人在一審提供的多份證據中也明確當時上訴人就被上訴人盡快提供安全預評估報告的函件內容,但是被上訴人派人來上訴人工作地對此事作出了要求,要求上訴人必須盡快提交施工圖圖紙,否則按照違約處理,該情況在上訴人一審的證據中雙方就該情況召開會議,在會議紀要中也進行了如實記載。并且在該案中,若被上訴人沒有給上訴人示意要求在沒有安全預評估報告的情況下開展設計,上訴人也不可能在沒有安全預評估報告的情況下開展設計,由此看出,上訴人開展設計提交圖紙的行為是被上訴人同意并且要求的,并非上訴人自己的意愿。并且上訴人多次向被上訴人發函、開會要求其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而被上訴人都未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完成安全預評估,該錯誤是十分嚴重,被上訴人的行為即違反了法律規定,又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上訴人并不存在過錯。石口支線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于施工前通過被上訴人PMT項目經理部嚴格審查,整體項目初步設計于2010年12月31日由被上訴人組織審查,專家組一致認為路由可行,審查通過,2011年7月1日石支線施工圖提交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牽頭組織上訴人、監理、施工及相關專家召開施工圖評審會和交底會,經過嚴格審查把關,當時尚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見,之后被上訴人開始施工,投產使用,因此上訴人并不存在過錯,被上訴人應當自行承擔責任。退一步講,上訴人違規出具勘察設計方案,但是如果沒有被上訴人的同意和審核,就是出具了設計方案,也只是一紙空文,只有在被上訴人的專業評審下,才會認可該設計方案,用于施工,因此,并非是上訴人的設計導致了案件情況的發生,而是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違規建設才造成了案件情況的發生。本案中,提供安全預評估報告是被上訴人甲方的法定責任,被上訴人明知不提供安全預評估開展設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仍然堅持讓上訴人開展設計提交圖紙,其存在重大過錯,而且勘驗責任并不是上訴人的責任,而應由被上訴人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管線走向的周圍環境情況進行勘驗識別,出具安全預評估報告,再由上訴人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開展設計。三、關于一審雙方認定的整改評估金額中都已經包括該項目整改的所有費用,也包括由此造成的損失,而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表示“原告主張的排氣損失和運營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持相關費用實際發生后再據實主張”與事實不符,沒有事實依據,應當撤銷。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未要求法院對其主張的整改進行評估鑒定,而是自行委托進行了鑒定評估,該鑒定評估報價中,明確包括了整改的費用和可能造成實際損失的費用,而非只有整改費用(預算書協調費用(暫估)其中包括賠償費和協調費,暫估金額高達451180.8元,其中包含了各項的賠償費用),而上訴人在一審中也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該報告中也已經包括了整改費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雙方都將造成損失的部分包含在了各自的整改報價方案中,并非一審判決中所述。四、上訴人從專業的角度出發,一直主張的解決途徑并非換管,而是降低壓力,被上訴人自行主張更換管線,而由此產生的管道整改費用及其他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評估報告并非是同意換管,而是因為被上訴人提出的預算書報價并不符合實際價格,一審判決中“原、被告雙方就此問題經多次磋商原則上達成換管方案意見”此處并不符合實際情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問并未達成換管方案意見,上訴人在石口支線施工圖設計前,經系統核算設計壓力應為5.5MPa,但被上訴人在2011年4月22日會議中要求將設計壓力調整到6.3MPa,其后續也是按照壓力6.3MPa進行設計,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更改壓力的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約定,現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設計壓力至5.5MPa,便可達到安全預評價的安全要求,而被上訴人一直忽視上訴人提出的整改方案,一直要求更換管線。一審法院的認定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撤銷。
被上訴人山西燃氣公司辯稱:一、被上訴人未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與上訴人設計錯誤的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案涉合同是勘察、設計一體化的合同,被上訴人擬建設一條煤層氣輸氣管道,大致走向為臨縣到柳林,再到臨汾。被上訴人只是項目投資人,對于該管線的具體路徑及走向如何確定、工程的施工方案如何實施,這是投資人的專業盲區,他們委托專業的上訴人進行工程勘察,對出庫線路進行詳細優化,進行施工圖設計,上訴人優化或者管道路線穿過的三所學校附近,而根據國家規范標準是經過學校、商場、醫院等密集的人口地區,管道設計要求的標準,應該按照抗壓強度較高的標準進行,但是上訴人仍然按照普通的低等級標準進行了設計。二、被上訴人未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不是上訴人設計錯誤免責的理由。上訴人提交的基礎資料,上訴人有權向其交付的勘察等,這些文件的交付時間相應順延,如果說安全預評價報告是設計工作的,必須依據基礎資料,上訴人完全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而不是盲目設計。至于在上訴狀中提到的一些問題是未經安全驗收投入使用,與本案是沒有任何關聯性的。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責任分配不當,應當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盡管上訴人未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但這個因素是造成設計錯誤的決定性因素,被上訴人是項目建設單位,也就是項目的投資者,要求上訴人盡快交付設計成果并無過錯,被上訴人不是專業設計的,對于被上訴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應該滿足上訴人作為專業機構應該有著清醒的認識和判斷,而不是盲從。四、一審中雙方的整改評估費用只是工程整改費用和損失,不包括停止運營的損失。鑒定評估報告中,賠償費用和協調費用等暫估費用,是考慮到工程整改中,需要開挖當地村民的菜地、大棚,必然產生賠償費用,但該費用難以評估,只能列為暫列金額。五、上訴人提出的降壓方案不具有可行性。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正確,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6月,原告(發包方/甲方)和被告(設計方/乙方)簽訂《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編號CCCCITCSX-CDRQ/SJ),工程地點為臨縣、柳林、臨汾。甲方應在山西省發改委專家評審后向乙方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在合同簽訂后向乙方提供環境評價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合同簽訂后15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滿足設計要求的勘察工作大綱并及時開展勘察工作。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時向甲方提交勘察報告和圖紙各兩份并附電子版。交付地點為甲方的設計管理部門。合同簽訂后90天內提交本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150天完成施工圖設計;在接到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后十五日內提交修改的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內提交相應標段的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文件技術部分;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及時提交施工圖紙。設計依據:設計批復文件、甲方提交的基礎資料、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和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及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范圍: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初步設計(含概算、安全設施設計、消防設計、職業病防護等專題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文件編制,及相關科研試驗專題報告,并對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合理性和整體性負責;以上工程項目的相關勘察設計服務,具體包括:對項目核準報告所提出的線路走向進行優化,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線路l:2000帶狀地形圖、縱斷面圖勘察,1:500場站、閥室地形圖勘察;l:500等級公路、鐵路等穿越工程地形圖、縱斷面圖勘察;管道線路巖土工程地質詳細勘察;管道工程場站、閥室巖土工程、地質詳細勘察;高等級公路、鐵路等穿越工程巖土工程地質詳細勘察;施工現場服務、竣工圖編制及相關科研專題報告;根據國家或行業規范要求,參加相應的驗收工作等。乙方應按國家和本行業規定及發包方的要求,呈交符合各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資料,供甲方審查;甲方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組織對施工用設計圖紙進行確認和施工圖的會審工作;施工圖紙經確認或會審后,如造成非乙方原因的設計返工,其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的勘察設計費為貳仟玖佰柒拾玖萬元(2979萬元),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14日內預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初步設計過半后支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初步設計審查通過后14日內支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和技術部分完成后14日內支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工程勘察開始時,支付勘察費的20%;工程勘察過半時,支付勘察費的30%;工程勘察結束時,支付勘察費的3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施工圖階段設計費根據施工供圖計劃和實際供圖量比例及設計代表現場服務情況進行支付,但支付總額不超過施工圖階段設計費的70%;工程通過竣工后14日內支付剩余初步設計費、勘察設計費和施工圖設計費的10%;工程試運行結束通過驗收后支付施工圖設計費的10%;剩余的施工圖設計費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項目投產后1年;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乙方應按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呈交符合初步設計階段的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甲方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乙方負責。如一方有正當索賠理由可向對方索賠,但應提供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證據。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隨后雙方達成三份補充協議,對部分施工內容進行了更改和補充。合同簽訂后,被告提出初步設計方案,2010年12月30日-31日,原告在西安組織召開《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特邀專家8名及被告公司相關人員,會議審查意見認為推薦的線路走向基本可行,應盡快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告于2011年6月向被告提交全部完成線路施工圖。2011年4月22日,由山西燃氣產業集團、管道局EPC、長慶設計院、管道局設計院共同商討,達成一致意見,明確臨縣-隰縣段管徑為DN500,設計壓力6.3MPa。被告于2011年6月完成全部施工路線圖設計。2011年7月,原告組織專家組對施工設計圖進行會審,之后于2012年進行施工,2013年建成投產。2012年3月,山西省安監局進行檢查時,指出臨臨線輸氣管道工程缺少安全設施設計部分,并下達限期整改責令書,要求限期整改。被告著手編制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全設施專篇、節能節水專篇、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環境保護專篇及防火專篇時,收到原告提供的安全與評價報告為報批版。2018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關于隰縣-石口安全預評價評審問題的函》,提出隰縣一石口支線在進行安全預評價評審時,專家對圖紙提出了以下問題:1、在線路“SP038一SP040”西北處有石口鄉中學、線路“SP023—SP024”西北處有上橋小學、線路“SN243”西北處有水泥廠小學,上述三處學校距離線路在200米內。根據《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2003)第4.2.2條3款:“在一、二級地區內的學校、醫院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人口聚集的地方,應按三級地區選取設計系數。”2、被告提供的隰縣一石口支線帶狀平面圖,管線壁厚是6.4㎜,設計系數為0.6,但依據上述規范要求,此三處管線應歸屬于三級地區,且設計系數應為0.5,要求被告予以回復。雙方其后就此問題經多次磋商原則上達成換管方案意見。2018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石口支線換管方案》,工程預算213.54萬元。2019年8月,被告委托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對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石口支線變更壓力、換管方案進行評估,結論為變更壓力設計方案可操作性強,執行便捷,滿足規范要求,利于工程運行且不存在安全風險,建議按照該方案執行。另外更換管道方案預算金額275.65萬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由山西天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石口支線換管工程預算書》一份,該預算書中對換管方案造價評估的預計整改費用為5227780.23元。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補充協議、《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會專家組審查意見、《關于隰縣-石口安全預評價評審問題的函》、《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石口支線換管方案》、《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石口支線換管工程預算書》等證據并經當庭舉證、質證,另有庭審筆錄在案佐證,可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屬存儲危險物品建設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油氣管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標準《CB/T50644-2011油氣管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標準》的規定:“油氣管道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依據合同(或設計委托)、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各種專項評價報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對管道路由和站場選址的批復意見及設計基礎資料進行編制。”3.1.2條第2款規定:“工程項目的設計依據,列出各設計依據的發文(或簽訂)單位名稱、文件號、文件名稱和發文(或簽訂)日期,具體文件作為附件列出,主要設計依據應包括下列內容:1)設計委托書或設計合同;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3)資源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4)項目申請報告及核準意見;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6)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7)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備案表;......”。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也約定,原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被告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而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被告提交經相關部門審核備案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導致被告在當時情況下就現有資料進行了項目規劃設計,只是在當地安監部門于2018年在監督原告完善安全資料時,原告委托的安全預評價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時才發現被告的設計違反國家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即在輸氣管道沿線有三處小學均在管道線路200米以內,根據國家規范本應該按照三級地區選擇設計系數,但被告按照二級地區進行設計,造成安全隱患,對此原告存在過錯。被告作為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專業單位,疏于工程實地查勘,且在明知原告未能提供經相關部門審核備案的安全預評價報告的情況下違規出具勘察設計合同,導致造成安全隱患,其過錯程度尤甚。對原、被告之間的責任比例,本院酌定為3:7,即原告承擔30%的責任,被告承擔70%的責任。因原、被告雙方就此問題經多次磋商原則上達成換管方案意見,對于原告主張的因設計錯誤造成的工程整改費用情況,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供具有合法資質的咨詢評估機構出具的管道更換費用評估意見,但兩個評估機構對相關費用的評估認定意見差距較大,本院綜合兩個評估機構的意見,酌定相關整改費用為400萬元,由被告承擔其中280萬元(400萬元×70%)。原告主張的排氣損失和運營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相關費用實際發生后再據實主張。原告的其他訴求,理由和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原判決如下:一、被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整改費用280萬元;二、駁回原告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610元(原告已預交),由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805元,被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2805元。
二審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原判查明的事實存在。
需要說明的是,2019年3月18日上訴人西安長慶公司向被上訴人發出了《關于石口支線改線換管事宜專題會會議紀要的函》,明確將紀要第四條內容修改為:石口支線改線換管產生的工程費、青苗補償費、監理費、管理費及天然氣放空費由長慶科技公司承擔。據實結算,可從雙方簽署的臨線設計合同尾款中扣除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1220元由上訴人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濤
審判員李國虎
審判員武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宇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