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9)晉0105民初76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向平,被上訴人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冬杰、陳熙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1民終1181號
判決日期:2020-06-04
法院: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涉改判第一項,即在原判決第一項的基礎上改判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少支付設計費1058496元,維持原判決其余判項;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一案,因被上訴人設計文件出現錯誤,工程面臨整改,需投入巨額整改費用,為此上訴人起訴至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該院做出2019晉0105民初704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被上訴人的設計文件未能正確選擇安全設計系數,存在設計錯誤。根據雙方設計合同9.2.9款,被上訴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被上訴人除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該部分的設計費。根據該段管線在整個合同管線中的比例,相應部分的勘察設計費應為12.9973萬元,因此相應費用應該扣減。此外,被上訴人提交的設計成果文件中,初步設計目錄載明的13冊文件中,目前只交付了1-7冊,第8-13冊至今未提交;合同第6.5.1條約定的站場、線路的技術規格書及數據單紙質版至今未提交;森澤末站地勘資料至今未提交。因被上訴人提交的勘察設計資料不完善,造成工程竣工資料至今無法通過省質監站及省檔案館的驗收,無法在省檔案館備案,影響項目的合法性,隨時面臨關停風險,此外因設計資料缺乏,生產運行檢修等無準確參考資料,給上訴人生產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對被上訴人欠缺的上述三項資料,上訴人要求酌情扣減30萬,待被上訴人補充完善后再行支付。最后,根據設計合同6.5.3款,被上訴人應當交付安全設計專篇,目前該專篇雖然編制完成,但目前尚未通過審核。根據合同6.7款規定,設計文件交付后,被上訴人應參加各級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設計范圍內的修改和補充。根據測算,該專篇在整個設計合同中的價款比例為62.8523萬,因此上訴人認為該部分費用也應當在通過審核后再行支付。綜上,上訴人認為上述12.9973萬元設計錯誤部分的費用,應該直接在剩余的設計費中核減,其余的92.8523萬元應當在被上訴人補充交付完整的設計文件及安全設計專篇通過審查時再行支付,特此上訴至貴院,望依法改判。
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根據未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提起上訴,要求扣減相應的設計費,沒有事實依據,應當駁回。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依據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晉0105民初7048號民事判決書,提出判決書確認答辯人的設計文件未能正確選擇安全設計系數,存在設計錯誤,而根據雙方設計合同9.2.9款進行扣費,沒有事實依據。首先,小店區法院作出的該民事判決沒有生效,答辯人就該判決書已經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生效的民事判決不能作為依據使用,該判決中認定的情況,也不能作為其依據使用,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二、被答辯人所提的,答辯人給被答辯人提交的設計成果文件中,有部分設計文件未提交,要求扣減設計費30萬元,并不存在該情況,答辯人已經按照要求向被答辯人提交了全部的材料,法院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首先,按照規定,在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交初步設計審查時,就已經將被答辯人所說的以上13冊交給了被答辯人進行審查,而被答辯人自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在審查后對所提交的所有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并且促使設計單位修改網上所提交的設計方案,因此,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全部材料,在該專家審查就不會通過,不會進行實際施工,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該扣款理由并不存在。在2010年12月31日被答辯人組織進行的初步設計審查專家組審查意見中,第二項“概算部分”明確說明“本概算編制深度基本達到初步設計有關規定,但還需進一步修改完善”而概算就是被答辯人所說的未提交的8-13冊中的第13冊,由此可以看出,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提交了所有的設計成果。三、被答辯人提出由于答辯人提交的安全設計專篇未通過審核,而扣除相應設計費62.8523萬元,與本案中支付設計費,沒有任何關系,應予駁回。答辯人按照被答辯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了安全設計專篇的相關材料,是按實際施工情況及合同約定進行編制的,而且在提交后被答辯人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且該項目已投產使用多年,未出現任何安全問題,被答辯人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付款承諾,在對答辯人設計工作認可的情況下,愿意支付剩余設計費;雙方的設計合同并未就答辯人提交的材料不能通過審核而扣除相應設計費約定。四、合同已履行完畢,答辯人已無任何義務,被答辯人主張扣減設計費1058496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本案中,合同簽訂后,答辯人于2012年完成施工圖設計,被答辯人開始施工,隨后建成投產,由此看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涉及管線已經投產6年之久。被答辯人系發包人,在使用多年后,被答辯人又以設計存在問題要求扣減設計費,法院不應支持。(二)根據合同約定的6.8,在答辯人提交設計圖紙后,被答辯人組織專家進行了會審,專家組并未提出異議,被答辯人也按照設計圖紙進行了施工作業,因此答辯人的設計并不存在過錯。
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佘設計費和質保金共計493.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7月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6月,原告(發包方/甲方)和被告(設計方/乙方)簽訂《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編號CCCCITCSX-CDRQ/SJ),工程地點為臨縣、柳林、臨汾。甲方應在山西省發改委專家評審后向乙方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在合同簽訂后向乙方提供環境評價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合同簽訂后15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滿足設計要求的勘察工作大綱并及時開展勘察工作。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時向甲方提交勘察報告和圖紙各兩份并附電子版。交付地點為甲方的設計管理部門。合同簽訂后90天內提交本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150天完成施工圖設計;在接到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后十五日內提交修改的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內提交相應標段的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文件技術部分;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及時提交施工圖紙。設計依據:設計批復文件、甲方提交的基礎資料、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和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及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范圍: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初步設計(含概算、安全設施設計、消防設計、職業病防護等專題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文件編制,及相關科研試驗專題報告,并對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合理性和整體性負責;以上工程項目的相關勘察設計服務,具體包括:對項目核準報告所提出的線路走向進行優化,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線路l:2000帶狀地形圖、縱斷面圖勘察,1:500場站、閥室地形圖勘察;l:500等級公路、鐵路等穿越工程地形圖、縱斷面圖勘察;管道線路巖土工程地質詳細勘察;管道工程場站、閥室巖土工程、地質詳細勘察;高等級公路、鐵路等穿越工程巖土工程地質詳細勘察;施工現場服務、竣工圖編制及相關科研專題報告;根據國家或行業規范要求,參加相應的驗收工作等。乙方應按國家和本行業規定及發包方的要求,呈交符合各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資料,供甲方審查;甲方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組織對施工用設計圖紙進行確認和施工圖的會審工作;施工圖紙經確認或會審后,如造成非乙方原因的設計返工,其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的勘察設計費為貳仟玖佰柒拾玖萬元(2979萬元),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14日內預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初步設計過半后支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初步設計審查通過后14日內支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和技術部分完成后14日內支付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2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工程勘察開始時,支付勘察費的20%;工程勘察過半時,支付勘察費的30%;工程勘察結束時,支付勘察費的3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施工圖階段設計費根據施工供圖計劃和實際供圖量比例及設計代表現場服務情況進行支付,但支付總額不超過施工圖階段設計費的70%;工程通過竣工后14日內支付剩余初步設計費、勘察設計費和施工圖設計費的10%;工程試運行結束通過驗收后支付施工圖設計費的10%;剩余的施工圖設計費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項目投產后1年;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5日內向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發票。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乙方應按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呈交符合初步設計階段的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甲方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乙方負責。如一方有正當索賠理由可向對方索賠,但應提供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證據。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隨后雙方達成三份補充協議,對部分施工內容進行了更改和補充。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0年下半年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初步設計,2010年12月30日,原告組織專家組進行了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并通過了審查意見。原告于2011年6月向被告提交全部完成線路施工圖。2011年7月,被告組織專家組對施工設計圖進行會審,之后于2012年進行施工,2013年建成投產。原告認可被告通過轉賬方式向其支付設計費2231.4萬元。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諾”,內容為:截止2018年2月1日,我公司與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四份設計合同:《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補充協議一、二、三,合同總金額為3213萬元,已支付2231.4萬元,其中的主合同中預算和竣工圖未做,應扣除288萬元,剩余未支付金額為693.6萬元(具體金額以最終結算金額為準)。我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進行支付,從2018年一季度起每季度付款額度為100萬元,且質保金支付前應完成最終結算。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合計200萬元。2018年,當地安監部門監督被告完善案涉工程的安全材料,被告委托的安全預評價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時發現原告的設計違反了《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國家強制性規范,雙方就此事多次協商處理未果,故付款事項擱置。關于相關責任及費用承擔問題,被告已另案主張。確認以上事實的證據有:《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補充協議、《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會專家組審查意見、付款承諾函等,并經當庭舉證、質證,另有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可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臨縣-柳林-臨汾煤層氣輸氣管道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各方均應恪守。因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設計圖紙,完成設計工作,履行完畢合同義務,被告理應如約履行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就全部合同費用3213萬元,被告已支付2231.4萬元,被告認可尚欠原告493.6萬元,且剩余款項的支付條件業已成就(質保期已過),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付剩余款項493.6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設計違反了《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國家強制性規范,就事故責任及費用承擔問題,被告已另案主張,鑒于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明顯存在過錯,雙方就此事多次協商處理未果,故而付款事項擱置。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設計費用493.6萬元。二、駁回原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無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供,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326元,由上訴人山西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鐵柱
審判員唐璐
審判員安源生
二O二O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梁卉
判決日期
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