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慶科技公司”)與被告陜西凱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瑞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慶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舒、被告凱瑞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韓維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陜西凱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2民初2198號
判決日期:2019-07-03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慶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名下20套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原告;2、被告將上述20套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121977.48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6年3月,其公司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購置協議》,約定其公司向被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區XX城XX路XX大廈XX號樓XX單元住宅。總均價為2670元/平方米,總面積為3583.02平方米,總房款為9566663元。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前將出售的房子交給其公司使用。協議還約定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其公司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30萬元。2006年3月15日,其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定金。2006年3月29日,其公司與被告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其公司向被告購買被告上述凱瑞大廈1號樓2單元1-14層共28套住房、3單元1層的4套住房,共計住房32套,建筑面積為3948.09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3336.6平方米。購房款分別為2單元1-14層28套房單價每平方米2670.16元,總價9567241元;三單元1層的4套房屋單價每平方米3258.91元,合計1189732元。合同簽訂后,其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7月5日、7月25日、9月6日、9月19日、11月8日多次向被告支付購房款累計達到9470172元。2012年其公司通過被告及中國銀行簽訂的三方協議又向被告支付了40萬元購房款用于代償被告銀行欠款。至此其公司共向被告支付購房款9870172元。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其公司留存部分款項作為保證金。被告于2006年5月15日前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其公司使用。其公司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作為公司單身職工宿舍使用,并按照原合同及物業管理協議按時足額交付了綜合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用至今。按照設計規范,其購買的1單元28套住房需辦理56個房屋產權證,加上三單元的4套住房,共計辦理60個房屋產權證。但截至目前,被告僅向其辦理了40個房屋產權證,剩余20套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房產證,應向其公司支付3%的違約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如前所述。
被告凱瑞房地產公司辯稱,原告訴狀所述屬實,其公司確實沒有給原告辦理房產證。但其公司現在已經開始著手給原告辦證了,不超過兩個月就可以辦理完畢。原告主張的逾期辦證違約金其公司并無異議,但是因為其公司經濟困難,因此其公司要求與原告協商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供的《房屋購置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CKCG-2006-05)、《商品房買賣合同》(CKCG-2006-18)、2006年期間付款憑證、2012年7月10日三方協議、2012年7月11日轉賬憑證、《凱瑞大廈業主(住戶)消防安全責任書》、物業費水電費繳費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X12067055)、房屋所有權證書、《鳳城一號價格表》、《關于購買鳳城三路小高層商品房價格問題的說明》,被告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長慶科技公司與被告凱瑞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購置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區XX城XX路XX大廈XX號樓XX單元住宅。總均價為2670元/㎡,總面積為3583.02㎡,總房款為9566663元,總面積最終以西安市XX中心的測量面積為準。被告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前將出售房屋交付給原告公司使用。協議簽訂后3日內,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定金3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被告又于2006年3月29日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登記號:CKCG-2006-05、CKCG-2006-18),兩份合同約定,原告公司購買被告公司開發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區XX城XX路XX大廈XX幢XX單元XX層XX套房屋;1幢3單元1層4套房屋。28套房屋的總價款為9567241元。4套房屋的總價款為1189732元。被告公司應當在2006年5月31日前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內,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如因被告使原告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書,被告公司按照已付房價款的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06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2870172元、2006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190萬元、2006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190萬元,2006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150萬元、2006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100萬元,以上合計9170172元。2012年7月10日,原告公司代償被告所欠中國銀行西安北大街支行欠款40萬元。至此,原告公司共支付被告公司購房款9870172元。2019年1月22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如前所述。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對于其公司購買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區XX城XX路XX大廈XX幢XX單元XX室、XX室、20701室、20502室、20902室、20901室、21001室、21002室、21101室、21102室、20201室、20202室、20402室、20601室、20602室、20802室、20302室、20401室、30104室、30101室等20套住房未給其辦理房屋產權證。被告對于上述未辦證的事實予以認可。但主張其已經將上述房屋預告登記給其他人。原被告均認可上述房屋于2006年7月21日已經交付原告公司使用。被告認可原告提供的涉案房屋的《價格表》及《關于購買鳳城三路小高層商品房價格問題的說明》,因此原告根據上述價格表計算,原告公司已經支付的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20套房屋的已付房款為4065916元。
另查明,2019年6月6日,本院派員查明,原告主張的過戶的20套房屋,沒有預告登記信息、抵押信息、查封信息及異議登記信息。上述涉案房屋尚登記于被告公司名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凱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配合原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西安市未央區XX城XX路XX大廈XX幢XX單元XX室、XX室、20701室、20502室、20902室、20901室、21001室、21002室、21101室、21102室、20201室、20202室、20402室、20601室、20602室、20802室、20302室、20401室、30104室、30101室的房屋過戶手續。
二、被告陜西凱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逾期辦證違約金121977.48元。
三、駁回原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陜西凱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2739元,原告西安長慶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現由被告陜西凱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承擔部分于上述款項(一)給付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崔小梅
審判員王寶娟
人民陪審員馬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珂
判決日期
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