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燕鉦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鉦公司)與被告北京燕房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房力源公司)、程興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燕鉦公司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政凱、田靜,燕房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子明,程興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燕鉦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與北京燕房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1民初26189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燕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混凝土貨款547075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被告還款之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燕鉦公司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混凝土貨款547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347075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事實和理由:2013年,燕房力源公司中標承攬了房山區燕山某某項目工程,程興剛在燕房力源公司中標后,參與合作了其工程。二者找到燕鉦公司,希望燕鉦公司供應該工程商品砼,燕鉦公司同意,約定了相關事項。燕鉦公司自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9月12日共計向其供應商品砼1685.5立方,總價款647075元,燕房力源公司僅付款10萬元,剩余547075元雙方于2017年12月8日簽訂“付款協議”,約定分期給付,但被告并未按約定履行,燕鉦公司訴訟至法院。
燕房力源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我公司與燕鉦公司從未合作過,我公司與燕鉦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程興剛與燕鉦公司的買賣合同,是程興剛的個人行為,與我公司無關。
程興剛辯稱,涉案買賣合同是我個人與燕鉦公司簽訂的,與燕房力源公司無關,我確實還欠燕鉦公司工程款,我同意個人支付,但對燕鉦公司陳述的欠付數量和欠款數額有異議,簽訂付款協議當時約定以核實為準,現在數量和數額不準,我要求核對賬目,具體數量和數額需要核實賬目再確定。
燕鉦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燕房力源公司、程興剛未提交任何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燕鉦公司提交《北京燕鉦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結算單分次供應匯總》(以下簡稱《分次供應匯總》),載明委托單位北京燕房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燕山某某項目工程,數量合計1458.5立方米,金額合計547075元,程興剛在施工單位代表人處簽字。程興剛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認可簽字是其所簽,是和付款協議同一天簽訂的,但對數額不認可,認為需要核對原始依據。燕房力源公司對該證據不認可,稱沒見過,不清楚。
燕鉦公司提交2017年12月8日簽訂的《付款協議》一份,載明:甲方:北京燕房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興剛)乙方:北京燕鉦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8日甲方欠乙方混凝土款547075元,就此筆賬款甲方承諾如下付款協議:1.2018年2月10日前付款200000元;2.2018年5月31日前將余款347075元付清;如果甲方未能履約乙方可采取其他手段收取。程興剛在甲方代表簽字處簽字,在“混凝土款547075元”的下方備注有“核實為準”的字樣。程興剛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認可簽字是其所簽,但對數額不認可,認為需要核對原始依據。燕房力源公司對該證據不認可,稱沒見過,不清楚。
經詢,程興剛稱《付款協議》全文是燕鉦公司出具的,“核實為準”是其本人書寫,其稱簽訂《付款協議》時,燕鉦公司的會計沒有找到賬單,所以其進行了備注,欠款數額需要核對。燕鉦公司認可“核實為準”是程興剛所寫,但認為這是核對完后注明的,證明已經核實過了。
針對本案買賣合同,程興剛向燕鉦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現金10萬元,燕鉦公司開具了一份以燕房力源公司為購貨單位的價稅合計10萬元的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程興剛對該份發票真實性認可,稱是燕鉦公司財務給其開具的,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公司需要驗票,不能是個人名義的發票,因為其工程是從燕房力源公司承包的工程里分包的,所以發票都開具的燕房力源公司。燕房力源公司對該證據不認可,稱沒見過,不清楚。
上述事實,有燕鉦公司提交的《分次供應匯總》《付款協議》、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程興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北京燕鉦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貨款547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347075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54707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北京燕鉦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36元(北京燕鉦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已預交),由程興剛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樂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白云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