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彭偉華、河南京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豫1102民初1163之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請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480000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痢梁幽暇┒冀ㄖ惭b有限公司因其在中國銀行鄭州商城路支行,開戶賬號為:26×××83賬號存款余額為3338771.91元,現本院對該賬號已足額扣押了本案所需保全的數額,××2019年4月10日請求本院解除其他賬號的保全措施
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102民初1163之3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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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扣押××河南京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鄭州商城路支行,開戶賬號為:26×××83賬面銀行存款2480000元。
解除對××河南京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等銀行賬戶的查封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劉偉
審判員謝建民
審判員郭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崔浩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