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審理,該案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52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履行案款504627元,并承擔執行費7446元
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兵0601執33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
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執行人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自2021年2月23日起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信息,將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進行凍結(余額不足);被執行人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雖登記有廠房、土地等不動產信息,但均已被查封;被執行人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也無車輛登記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執行標的504627元未能執行;
3.本院已將被執行人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志疆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期限為無期),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電話告知申請執行人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無法提供財產線索。
綜上所述,因被執行人新疆五家渠現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告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濤
審判員羅勝利
審判員趙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夢君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