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倪春生、原審被告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宋志軍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2020)新0109民初43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倪春生、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民終513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因上訴人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倪春生達成和解,并已履行完畢,上訴人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剩余25元由本院退還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蘭莉
審判員譚建艷
審判員蔣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曉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