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玉超與被告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設安公司)、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道公司)、宋志軍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玉超,被告設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震、季正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勞道公司、宋志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魏玉超與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0109民初4301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魏玉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魏玉超工資22800元,誤工費交通費5000元,合計27800元;2.本案郵寄費180元,以上合計27980元;3.本案郵寄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至8月期間,我在設安公司安裝煉油100萬噸/年芳徑聯(lián)合裝置生產(chǎn)消缺,工作時間以考勤表為準,雙方約定每天工資800元,有烏魯木齊市石化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張,全部完成工作,時間過去半年,被告未支付勞務費,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設安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要求我方支付款項的訴訟請求。我方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我們承諾付款費用已經(jīng)付清。
被告勞道公司、宋志軍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9年6月15日,設安公司與勞道公司簽訂《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勞道公司對烏石化2019年煉油廠100萬噸/年芳烴聯(lián)合裝置生產(chǎn)消缺(管線制作勞務),宋志軍作為勞道公司該項目經(jīng)理,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期90天,固定日工資281元/日·人。合同簽訂后。宋志軍帶領原告等人進行施工。后設安公司與宋志軍口頭約定,固定日工資為800元/日·人,扣除合同約定的281元/日·人,其余部分直接支付提供勞務個人。
2019年7月1日,宋志軍向原告出具工資結算單一份,證實檢修期間工資30400元,另備注給宋志軍干12天,合計6000元。
2019年12月2日,勞道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實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原告等七人工資,在2019年12月31日前設安公司按照勞務費比例先支付一部分,剩余勞務費,等雙方簽訂所有勞務合同結算完畢,設安公司剩余勞務費支付勞道公司賬戶,勞道公司第一時間支付所有工人。
2019年12月13日,設安公司經(jīng)理唐震代設安公司向勞道公司轉款350000元,備注個人墊付民工工資。
2019年12月18日,設安公司出具承諾,原告等七人電焊工的日工資為800元/天,設安公司已支付200元/天,剩余600元/天,按照與勞道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約定281元/天,經(jīng)協(xié)商,勞道公司宋志軍班組負責七名焊工281元/天工資的支付,清單如下:倪春明(10959元),倪春生(11240元),閆朝陽(10818.5元),杜新虎(11240元),魏玉超(10678元),柳維剛(11240元),劉燕超(10959元),共計77134.5元。剩余319元/天的工資直接由設安公司支付。設安公司支付工資費用合計87565.5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到七名焊工賬戶。庭審原告自認該部分款項設安公司已支付。
原告自認,2019年7月4日,勞道公司代付倪春生、倪春明、杜新虎、魏玉超每人6000元,劉燕超、閆朝陽、柳維剛每人55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勞務分包合同、欠條、證明、承諾,原、被告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勞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魏玉超支付勞務費467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宋志軍向原告魏玉超支付勞務費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魏玉超要求被告烏魯木齊石化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魏玉超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9.75元,由勞道公司負擔117元,由宋志軍負擔13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香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馬學婷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