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襄陽好百年喜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百年喜悅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南方公司)、原審第三人襄陽宇通亞欣電氣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通亞欣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1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襄陽好百年喜悅酒店有限公司、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6民終2793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好百年喜悅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126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擴建行為得到了被上訴人的同意錯誤,并認定羅勇的行為后果應及于上訴人錯誤。一、上訴人對承租場所新增設施和擴建,均是被上訴人知曉和口頭同意的,雖然上訴人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同意,但是被上訴人至今仍在出租場所內設有辦公室,有工作人員在該出辦公,在上訴人擴建時及至訴訟時,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擴建而沒有作出任何制止,實際上也可以推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擴建的默認。二、一審法院認定羅勇的承諾行為后果及于上訴人,對上訴人依然有效錯誤。對于羅勇作出承諾的行為上訴人并不知曉,而且羅勇并不是上訴人股東和負責人,對于其在上訴人成立之前單方向被上訴人作出的任何書面承諾效力都不應及于上訴人,一審法院以羅勇的行為效力及于上訴人,從而免除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擴建費用損失,明顯錯誤。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中鐵建南方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宇通亞欣公司未陳述意見。
好百年喜悅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鐵建南方公司賠償好百年喜悅公司對中鐵建南方公司出租房屋及場地(位于襄陽市襄州區航空路75號)的擴建費用1000000元(暫定1000000元,以實際鑒定為準,附后擴建明細);2.本案訴訟費用由中鐵建南方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4月1日,原中鐵十一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與宇通亞欣公司簽訂了《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宇通亞欣公司承租好白年喜悅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陽市襄州區航空路75號的房屋及場地,房屋租期為從2009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房屋租金為每年150000元。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解除后,宇通亞欣公司必須在接到中鐵建南方公司通知后30日內將房屋及場地騰空返還給中鐵建南方公司。合同還約定,若宇通亞欣公司擅自轉租該房屋及場地而沒有征得中鐵建南方公司同意,中鐵建南方公司有權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上述合同有中鐵十一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加蓋印章,并有宇通亞欣公司負責人周文全簽名予以確認。2013年4月9日,好百年喜悅酒店的籌建人羅勇向中鐵建南方公司發出承諾書,承諾到2017年4月合同到期時如果需要續租,按招租價承租,如果中鐵建南方公司不同意續租,則無條件按規定時間將所租房屋交還給中鐵建南方公司。該承諾書上有羅勇簽名,加蓋有“襄樊好百年喜悅酒店”印章。案外人羅勇系好百年喜悅公司的籌建人,但其在公司真正成立時未投資入股。2014年3月12日,好百年喜悅公司注冊成立,之后好百年喜悅公司一直實際使用宇通亞欣租賃的場地及房屋至今。房屋及場地的年租金150000元,由好百年喜悅酒店直接向中鐵建南方公司支付。2017年8月10日,宇通亞欣公司的租賃期限屆滿后,向中鐵建南方公司發出續租函,要求繼續續租上述房屋及場地。2017年6月29日、8月8日、9月5日,中鐵建南方公司三次向宇通亞欣公司發出告知書,告知書主要內容均為合同到期,要求收回房屋及場地留為自用,不再續租。中鐵建南方公司于2018年初將好百年喜悅公司和宇通亞欣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騰退上述租賃房屋及場地,并收取拖欠的租金等,一審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做出(2018)鄂0607民初71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宇通亞欣公司和好百年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訴爭的租賃房屋及場地騰退完畢并交付給中鐵建南方公司。并支付實際占用期間的占用費。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另查明,中鐵十一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員、資產以2009年7月15日為截止時點劃轉中鐵電氣化局集團管理,自2009年7月22日零點開始,劃歸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的項目、人員及安全管理、施工生產等均由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負責,承擔全部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另外,好百年喜悅酒店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擴建費用進行鑒定,一審法院未予準許。一審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本案中,中鐵建南方公司與原審第三人宇通亞欣公司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好百年喜悅公司從原審第三人宇通亞欣公司處轉租上述房屋和場地。中鐵建南方公司沒有書面同意轉租,但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轉租的情況下六個月內未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視為中鐵建南方公司對宇通亞欣公司轉租行為的默認。好百年喜悅公司訴稱要求中鐵建南方公司承擔轉租期間擴建費用,但好百年喜悅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擴建行為得到了中鐵建南方公司的同意。并且好百年喜悅公司的籌建人羅勇在負責轉租事項時代表好百年喜悅公司向中鐵建南方公司做出過承諾:承諾到2017年4月合同到期時如果需要續租,按招租價承租,如果好百年喜悅公司不同意續租,則無條件按規定時間將所租房屋交還給中鐵建南方公司。雖然羅勇在后期好百年喜悅酒店正式注冊時并未成為公司股東,但好百年喜悅公司在籌建過程中的相關負責人、聯絡人所作出的代表公司的行為,其效力及于公司成立以后。再者,在長達數年的轉租過程中,好百年喜悅公司未再與中鐵建南方公司之間達成任何與上述承諾相反的協議。故好百年喜悅公司要求中鐵建南方公司承擔擴建費用的請求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中鐵建南方公司的辯稱理由成立,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襄陽好百年喜悅酒店有限公司對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900元,由好百年喜悅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好百年喜悅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守軍
審判員張楊
審判員劉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周超群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