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翔公司)與被告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公司)、被告青島西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海公司)、被告曾小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國慶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晨、被告南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溫俊鐘、被告西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春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小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與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青島西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青2894民初165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西部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1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南方公司建設格庫鐵路,西海公司系南方公司的分包方,承建花土溝火車站工務工區宿舍樓、供電車間宿舍樓、軌道車庫等項目主體結構。曾小平系西海公司花土溝火車站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原告于2016年至2018年期間向南方公司十標段供應商品混凝土,共產生貨款5150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南方公司辯稱,1.中翔公司與南方公司無合同關系,南方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對方,不是適格被告,沒有向中翔公司支付貨款的義務;2.不存在違法分包的行為。
西海公司辯稱,1.南方公司與西海公司間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2.鋼筋和混凝土是直接影響建筑物質量的主要材料,是絕對不允許分包方采購和使用的。南方公司委托曾小平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供應混凝土,但是一直沒有簽訂合同;3.曾小平是西海公司的材料員,也算是南方公司的材料員,曾小平沒有支付貨款的義務;4.原告與南方公司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西海公司沒有向原告付款的義務;5.西海公司已向南方公司開具16229516元的發票,于2019年收到南方公司給付的15431726元,至今還有80多萬元沒有支付。
本案爭議焦點:1.中翔公司與南方公司、西海公司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2.中翔公司主張的貨款515000元由誰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結合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3日,南方公司與西海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2018年11月6日,曾小平向中翔公司出具《青島西海用商砼結算單》,確認未付貨款為515000元。
庭審中,西海公司認可,(1)曾小平是西海公司的材料員,其工資由西海公司發放;(2)在中翔公司出示的發貨單上簽字的人員均為西海公司的工作人員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西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15000元;
二、駁回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50元,由被告青島西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青秀
審判員井靜
審判員彭毛扎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錕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