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無錫新區中行)與被告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貿貝途公司)、無錫中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富公司)、無錫瑞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城公司)、錢建峰、無錫市東南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南小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無錫新區中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佳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8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與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無錫中富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錫商初字第283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無錫新區中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新貿貝途公司償還無錫新區中行信用證墊款29192055.25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9192055.25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2.新貿貝途公司賠償無錫新區中行律師費損失87萬元。3.無錫新區中行就上述第1、2項債權及本案訴訟費用有權以中富公司提供抵押的錫惠他項(2013)第0467號他項權證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債權金額562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有權以中富公司提供抵押的錫房他證字第××號他項權證項下的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在債權數額1445.21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權。4.確認瑞城公司對新貿貝途公司的上述第1項債務中的信用證墊款29192055.25元、利息9487417.96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的連帶保證責任。5.錢建峰對新貿貝途公司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東南小貸公司對新貿貝途公司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7.本案訴訟費用由新貿貝途公司、錢建峰、東南小貸公司共同負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2日,新貿貝途公司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授信額度協議》1份,約定無錫新區中行向新貿貝途公司提供3000萬元的授信額度。2014年4月10日,新貿貝途公司向無錫新區中行提交《開立國際信用證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2013年5月2日,中富公司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1份,約定以中富公司位于無錫市錫陸路421號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為新貿貝途公司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的合同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日,瑞城公司、錢建峰分別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新貿貝途公司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的合同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東南小貸公司向無錫新區中行出具《共同還款承函》,承諾對新貿貝途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截止2014年10月13日,無錫新區中行為新貿貝途公司墊付信用證款項29192055.25元。
新貿貝途公司、中富公司、瑞城公司、錢建峰、東南小貸公司均未作答辯。
本院認定事實:
一、2013年5月2日,新貿貝途公司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授信額度協議》1份,無錫新區中行同意向新貿貝途公司提供授信額度3000萬元。并約定新貿貝途公司存在未按本協議、單項協議的約定履行對無錫新區中行的支付和清償義務等違約事件時,無錫新區中行有權采取要求新貿貝途公司賠償其違約而給無錫新區中行造成的損失,包括因實現債權而導致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損失等措施。
二、2014年4月10日,新貿貝途公司向無錫新區中行出具《開立國際信用證申請書》1份,申請信用證4200萬元,由新貿貝途公司向無錫新區中行交付保證金1260萬元。并約定對人民幣墊款,從墊款之日起,以日息萬分之五計收利息并按月計收復利。截至2014年10月13日,無錫新區中行為新貿貝途公司墊付信用證款項29192055.25元。
三、2013年5月2日,中富公司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1份,約定以中富公司位于無錫市錫陸路421號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為抵押權人無錫新區中行與債務人新貿貝途公司之間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簽署的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務及其他授信業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被擔保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3000萬元,在主債權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于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于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違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應付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其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上述房地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錫惠他項(2013)第0467號土地他項權證,登記的債權金額為562萬元;錫房他證字第××號房屋他項權證,登記的債權數額為1445.21萬元。
四、2013年5月2日,瑞城公司、錢建峰分別與無錫新區中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瑞城公司、錢建峰擔保的主債權為債權人無錫新區中行與債務人新貿貝途公司之間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簽署的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務及其他授信業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被擔保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3000萬元,在主債權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于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于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違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應付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其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
五、2013年5月2日,東南小貸公司向無錫新區中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涵》1份,承諾其作為上述授信合同項下的負有連帶義務的共同債務人對新貿貝途公司在該合同項下對無錫新區中行所欠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各項費用等)在合同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時承擔清償責任。
六、2016年7月26日,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16)蘇0206民破3號民事裁定受理了瑞城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無錫東華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瑞城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負責人馮凱燕。
七、2014年10月14日,無錫新區中行與江蘇特東華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1份,約定江蘇特東華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參與本案訴訟的代理費為87萬元。
上述事實,有授信額度協議、開立國際信用證申請書及墊款憑證、最高額抵押合同及他項權證、最高額保證合同、共同還款承諾函、委托合同、(2016)蘇0206民破3號民事裁定書及決定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信用證墊款29192055.25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9192055.25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二、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律師費損失87萬元;
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項債權及本案訴訟費用有權以無錫中富置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錫惠他項(2013)第0467號他項權證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債權金額562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有權以無錫中富置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錫房他證字第××號他項權證項下的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在債權數額1445.21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權;
四、確認無錫瑞城置業有限公司的連帶保證責任為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中的信用證墊款29192055.25元、利息9487417.96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五、錢建峰對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無錫市東南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11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97710元,由無錫市新貿貝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錢建峰、無錫市東南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冰
審判員賈建中
代理審判員龔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吳赟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