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金龍因與被上訴人曹林、杭州芝麻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芝麻公司)、淳安千島湖億美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美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法院(2019)浙0127民初59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睢曉鵬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于2020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金龍的委托代理人焦國棟、曹林的委托代理人劉猛、芝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思施、億美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潘露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金龍、曹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民終2264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認定:2017年4月,億美醫院與芝麻公司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億美醫院作為發包方,將工程地點為陽光路819號靈貓島“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的裝飾工程”承包給芝麻公司施工。
2017年4月11日,芝麻公司與曹林簽訂《承攬協議》一份,約定芝麻公司作為甲方,曹林作為乙方,甲方將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木工、泥工、電工承包給乙方施工,木工包清工含輔料、泥工包清工、電工包工包料(不含電纜、配電箱、開關面板)。施工人員全部由乙方雇傭,報酬的標準由乙方決定,各類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乙方繳納,辦理暫住證、安排食宿等均由乙方負責,并由乙方承擔費用;乙方應及時足額支付所雇傭人員的報酬,不得拖欠,如果發生乙方所雇傭人員向乙方反映拖欠報酬的情形,甲方有權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墊付,然后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2017年4月18日,曹林與張金龍簽訂《勞務分包協議》一份,約定曹林將泥工勞務分包給張金龍。協議第四條約定:包工不包料,包清工結算人工費,現場簽證點工,每8小時為一班,每班為260元,加班每6小時為一班。協議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2018年元月6日,曹林與張金龍就泥工工作量進行結算,認可張金龍完成工作量合計款項961752.15元,已經領取158000元,尚欠803752.15元。
2018年2月1日,應張金龍瓦工班組及曹林要求,淳安縣勞動監察大隊召集芝麻公司、曹林、千島湖建設集團、億美醫院、公安、司法、勞動監察大隊等相關人員就芝麻公司與曹林在千島湖億美國際工程中的泥工工資進行調解,張金龍提交“千島湖工地張金龍瓦工組工資表”一份。經協商,各方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當天到場的泥工周永平等20人,依照本人的申報日工資及工時,由芝麻公司審核之后,到場泥工簽字確認之后,將工資總額275669.6元發放給各個工人。對未能到場確認的泥工楊劉娃等16人,芝麻公司及曹林采取發送統一的工資結算資料等方式將資料發送至各個工人手中,由本人簽字確認之后,統一遞交給芝麻公司,經過芝麻公司審核之后,由公司統一墊付,審核之后,工資總額為140021.5元。曹林及芝麻公司代表方瑩分別在調解協議書、工人清單、瓦工組表格上簽字確認。協議簽訂后,芝麻公司按照協議履行全部付款義務。張金龍的工資未付。
2019年10月16日,億美醫院與芝麻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書》一份,雙方對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裝飾設計工程進行結算,工程總價款12586366.28元,億美醫院已經支付11200000元,剩余735792.38元,億美醫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前付清。協議簽訂后,億美醫院在2019年10月24日將剩余735792.38元工程款轉賬支付給芝麻公司。
張金龍認為,在結算時,張金龍向曹林提交了具體的瓦工組工資表,現曹林、芝麻公司、億美醫院未能按工資表記錄的工資全額支付,故成訟。
張金龍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曹林向張金龍支付工程款388061.05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億美醫院在欠付芝麻公司、芝麻公司在欠付曹林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張金龍承擔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曹林、芝麻公司、億美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張金龍與曹林之間的勞務分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受協議約束。本案張金龍主張的金額構成系:張金龍與曹林達成的結算單工作量總額961752.15元,扣除在2018年元月6日結算之前已經支付的158000元及2018年2月1日調解之后支付的415691.1元,剩余388061.05元。張金龍將工資金額為946241.55元的瓦工組工資單提交給曹林后,曹林提交給芝麻公司并對工資表上包括張金龍在內的37名工人的日工資及總工日進行核實,也即曹林對張金龍提交的瓦工組工資表記載的所有員工工資均無異議,而除了張金龍以外的36名工人,芝麻公司均替曹林結清了尚欠的全部工資,36名工人也已在領付款憑證及材料款清單上簽字確認,均認可“領取該款后本人所有工資已經全部結清,本人承諾金額屬實,否則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故張金龍再以36名工人未領取到其提交的工資清單上全部的工資為由來起訴,無事實依據。張金龍庭審中主張,36名工人未能領取的工資余額會繼續向張金龍主張的事實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故對這一主張,原審法院也不予支持。按張金龍提交的工資表,張金龍與曹林結算的工資總額為86000元,曹林應該按約定支付。勞務分包協議第七條約定,工程結束之后一個月付清所有余款。張金龍的泥工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故張金龍從2018年1月6日起計算利息,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億美醫院作為發包方與承包人芝麻公司就工程款已經結算并按照結算協議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張金龍主張要求億美醫院在欠付芝麻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芝麻公司與曹林之間并未結算,就工程款支付問題,芝麻公司已另案起訴曹林,要求曹林退還超付的工程款,故在本案中對該事實不做審查,且芝麻公司是否與曹林結算清楚,與張金龍無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不適用于芝麻公司,對張金龍要求芝麻公司在欠付曹林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曹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金龍工資86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張金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20元,減半收取3520元,由張金龍負擔2585元,由曹林負擔975元。
宣判后,張金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張金龍在本案訴請中依據的是與曹林簽署的結算文件,而非一審判決認為的,“以36名工人未領取到其提交的工資清單上全部的工資為由”。其次,芝麻公司是本案中違法分包人,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且該條司法解釋也已經明確要求法院應當查明芝麻公司欠付曹林工程款的數額。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張金龍一審中對曹林和芝麻公司的請求,并由曹林和芝麻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針對張金龍的上訴,曹林答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是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金龍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1、對于張金龍所提到的,所謂張金龍與曹林之間的結算文件,曹林認為,該文件并非張金龍與曹林之間的結算文件,只是曹林依據張金龍的陳述書寫,曹林在該文件上簽名,而且在文件中也明確載明了欠款人并非曹林本人,而是芝麻公司。因此,該協議并非張金龍與曹林之間的結算,最多也僅僅是曹林作為證明人簽字后,由張金龍將該文件提交千島湖項目部。2、在一審中,張金龍對千島湖工地張金龍瓦工組工資表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而且在2018年2月1日的調解協議書中第三條也提到了該37名泥工人員的工資表。因此,二審中,張金龍在認可工資表的前提下,轉而主張以結算協議來主張所謂的工程款,曹林不認可。3、本案中張金龍只是泥工組的班組長,并非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實際施工人,其不享有主張工程款的權利。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根據曹林與張金龍之間的協議,張金龍及其36名泥工人員,僅僅應當向有關主體主張工資(包含生活費)。綜上,在張金龍認可36名泥工人員的工資及生活費全部結清的,只有張金龍個人的工資及生活費未能結清。因此張金龍主張一審所涉38萬余元的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一審中,曹林曾經向法庭陳述曹林曾為張金龍墊付了伙食費53742元。請求二審法院予以考量,在一審判決的金額的基礎上扣減。
芝麻公司答辯稱: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庭駁回張金龍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理由如下:一、芝麻公司與曹林是承攬關系,曹林不是芝麻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曹林和張金龍之間是什么關系芝麻裝飾公司不清楚,而且張金龍和芝麻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的勞動勞務雇傭或者承攬關系,張金龍不屬于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因此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當中的有關規定。二、芝麻公司和曹林之間的款項已經結清了,芝麻公司不欠曹林款項,而且芝麻公司多支付給曹林180多萬元的工程款。至于張金龍和曹林之間是否結清與芝麻公司無關。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張金龍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億美醫院答辯稱:第一、一審有關涉及億美醫院的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同時張金龍的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中的內容均未涉及億美醫院,張金龍不應將億美醫院作為被上訴人,而應作為原審被告。第二、億美醫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已經與芝麻公司進行了結算,且芝麻公司也在一審當中認可了億美醫院結清全部工程款。無論張金龍與曹林、芝麻公司之間是什么關系,均與億美醫院無關,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屬于二審程序的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31元,由上訴人張金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睢曉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姚麗萍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