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金龍訴被告曹林、杭州芝麻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芝麻裝飾公司”)、淳安千島湖億美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美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孫婷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金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焦國棟、彭釗,被告曹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猛、孫超,被告芝麻裝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阮元根,被告億美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露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金龍與曹林男、杭州芝麻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27民初5972號
判決日期:2020-06-11
法院:淳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被告億美醫院將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工程項目發包給被告芝麻裝飾公司,被告芝麻裝飾公司又將該項目的勞務部分分包給被告曹林施工。2017年4月18日,被告曹林將案涉工程的泥工部分分包給原告施工。2018年1月6日,原告與被告曹林結算,被告曹林尚欠原告工程款803752.15元,后被告芝麻裝飾公司向原告的工人墊付費用415691.1元,尚欠388061.05元未支付。本案中,原告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芝麻裝飾公司、億美醫院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曹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8061.05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億美醫院在欠付被告芝麻裝飾公司、被告芝麻裝飾公司在欠付被告曹林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曹林答辯稱:曹林是芝麻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代表芝麻裝飾公司,曹林主體資格不適格。如果法院最終認定原告與曹林之間屬于勞務合同糾紛,也應當扣減5萬多的費用,該費用包含兩項內容,芝麻裝飾公司聘請兩人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進行維修花費20000元,該費用應該由原告承擔。應當由原告個人承擔的其本人及手下的工人所花費的伙食費59082.07元。2018年1月6日起計算利息不當,應該從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被告芝麻裝飾公司應該連帶承擔責任。
被告芝麻裝飾公司答辯稱:芝麻裝飾公司與曹林系泥工包清工的承攬關系,曹林不是芝麻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曹林與原告之間是什么關系,芝麻裝飾公司不清楚,原告與芝麻裝飾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勞務、雇傭、承攬關系。原告不屬于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芝麻裝飾公司與曹林之間的款項已經結清,芝麻裝飾公司不欠曹林任何款項,而是芝麻裝飾公司多支付給曹林180多萬元工程款,芝麻裝飾公司已經另案起訴。至于原告與曹林之間是否結清,與芝麻裝飾公司無關。本案涉嫌虛假訴訟,要求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被告億美醫院答辯稱:億美醫院作為工程發包方,已經與芝麻裝飾公司進行了結算,且已經支付了全部款項。不論原告與曹林之間是什么關系,均與億美醫院無關,請求駁回原告對億美醫院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承攬協議1份(復印件),證明被告芝麻裝飾公司將工程勞務部分違法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曹林施工的事實;
2、勞務分包協議1份(原件),證明被告曹林將案涉工程的泥工部分分包給原告施工的事實;
3、結算單1份(原件),證明被告曹林與原告的結算總款項為961752.15元;
4、千島湖工地張金龍瓦工組工資表1份(復印件),證明結算單961752.15元款項的明細。
被告曹林質證如下:對證據1承攬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勞務分包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該份協議抬頭曹林的身份是芝麻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結算單所提及的清單,曹林不清楚;對證據4是張金龍提供的,在2018年2月1日調解的時候,曹林將該份工資表提交給芝麻裝飾公司。
被告芝麻裝飾公司質證如下: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該承攬協議約定曹林承攬泥工包清工,合同中約定人工由曹林決定。不能證明原告所要主張的證明對象,反而能證明原告與芝麻裝飾公司沒有關系;對證據2、3三性均有異議,芝麻裝飾公司不清楚原告與曹林之間的關系;證據4,曹林與原告之間是雇傭關系,在2018年2月1日調解時的兩張工人清單是曹林提供的,芝麻裝飾公司無權隨便更改,而且芝麻裝飾公司是替曹林代付工資,也沒有必要更改工資。如果工資真的降低,也是曹林降低的,與芝麻裝飾公司無關。
被告億美醫院質證如下:對證據1三性均有異議,無法核實真實性;對證據2三性均有異議,分包協議與億美醫院無關;證據3,億美醫院對結算單不清楚,億美醫院作為發包方與芝麻裝飾公司已經結清了所有款項;對證據4三性均有異議,該份證據,億美醫院不清楚。
被告曹林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領付款憑證4份(復印件),證明憑證上記載的金額系芝麻裝飾公司扣除曹林的工程款,但是扣除原因是為了維修原告施工的工程,該筆費用應該由原告承擔;
2、領付款憑證及人工工資材料款清單各1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明除了原告以外的36名瓦工工資都已經全部結清。
原告質證如下:對證據1中,2018年1月10日領付款憑證上的10000元真實性認可,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曹林的證明對象,該10000元款項,原告起訴時候已經扣除,對另外3張付款憑證,法庭依法認定;證據2,該份證據涉及案外36人,待原告庭后核實。
被告芝麻裝飾公司質證如下: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芝麻裝飾公司承包給曹林,曹林雇傭原告工作。合同約定的暫定價格為200萬元,在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時,曹林就要求公司付款,否則就停工,芝麻裝飾公司已經替曹林墊付380多萬元,已經超付;對證據2無異議,該組證據的原件在芝麻裝飾公司處。
被告億美醫院質證如下:億美醫院非收款方也非付款方,對證據1、2不清楚,億美醫院已經與芝麻裝飾公司結清全部工程款。
被告芝麻裝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調解協議書1份、千島湖曹林泥工組剩余工人清單1份、千島湖工地張金龍瓦工組表格1份(均為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明芝麻裝飾公司與曹林的承攬賬目已經結清。曹林提交的瓦工組表格中顯示張金龍的日工資為500元一天,工時97.5天,證明原告系曹林的雇員,且除了張金龍未支付以外,其他36個人都已經全部付清;
2、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10日的領付款憑證各1張(均為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明原告應該向曹林結算工資。
原告質證如下:對上述兩組證據的真實性由法院認定。即使證據系真實的,也無法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調解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是,芝麻裝飾公司不欠的泥工班組的工資,而曹林與芝麻裝飾公司簽訂的承攬協議約定工程范圍不僅是泥工還有電工、木工等,因此,僅憑調解協議書不能證明芝麻裝飾公司基于承攬協議,不再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原告與曹林之間系勞務分包關系,并且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被告曹林質證如下:對證據1中調解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協議中兩筆款項原告也認可,對證據1中人工工資清單及表格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兩份表格系芝麻裝飾公司提供后,再由曹林對相關款項予以確認;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兩筆款項已由芝麻裝飾公司支付給原告了。曹林與芝麻裝飾公司對工程款并未結算,調解協議書中芝麻裝飾公司支付的40多萬元僅僅是張金龍班組的工資,不涉及曹林承包的木工、電工工程。曹林與張金龍之間也非雇傭關系,雖然在表格中列明了原告的日工資,但僅僅說明這種勞務班組的負責人承包了泥工施工任務后,作為負責人的日工資,無論是市場還是常理,班組長的工資高于其他工人的工資是合理的。曹林與原告沒有聚眾鬧事,也不存在虛假訴訟騙取款項的問題。
被告億美醫院質證如下:對證據1中的調解協議書予以認可,對人工工資清單及表格也予以認可,泥工組的工資已經付清了;對證據2的付款憑證,因億美醫院不是當事人,由法庭審核。
被告億美醫院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工程結算協議書1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明億美醫院與芝麻裝飾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6日對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工程款進行了結算;
2、中國民生銀行電子銀行業務回單1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明億美醫院已經向芝麻裝飾公司支付了剩余的工程款,雙方已經結清所有工程款項的事實。
原告質證如下:對證據1,三性均不認可。協議書手寫處蓋章部分,看得出來是先蓋章再寫字,對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使是真是的,該份證據也無法證明億美醫院已經向芝麻裝飾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項;對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該份證據無法證明億美醫院支付的是剩余的尾款。
被告曹林與芝麻裝飾公司對被告億美醫院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對雙方證據認證如下:原告的證據1,承攬協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勞務分包協議系原告與曹林簽訂,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2018年元月6日,原告與曹林對張金龍瓦工組人工費進行了結算,曹林認可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為961752.15元,已經領取的工人生活費158000元,結合證據4張金龍提交給曹林的千島湖工地瓦工組工資表,曹林對張金龍列明的工人工資均認可,對張金龍本人的日工資及總工日也予以認可。
被告曹林的證據1,原告與曹林是按工資結算,故曹林從芝麻裝飾公司領取的款項用途,與原告無關,對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與本案無關;證據2,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芝麻裝飾公司的證據,證據1調解協議書,本院予以采信。協議書第1條寫明,工資清單系由曹林及勞動者本人申報,由芝麻裝飾公司審核確認,對已經申報并經審核確認的人員工資已經全部結清。對工人清單及表格,均為曹林簽字確認,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億美醫院的證據,芝麻裝飾公司認可已與發包人億美醫院完成結算,億美醫院也已經按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對億美醫院的證據,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證據的分析認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責任,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7年4月,億美醫院與芝麻裝飾公司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億美醫院作為發包方,將工程地點為陽光路819號靈貓島“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的裝飾工程”承包給芝麻裝飾公司施工。
2017年4月11日,芝麻裝飾公司與曹林簽訂《承攬協議》一份,約定芝麻裝飾公司作為甲方,曹林作為乙方,甲方將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木工、泥工、電工承包給乙方施工,木工包清工含輔料、泥工包清工、電工包工包料(不含電纜、配電箱、開關面板)。施工人員全部由乙方雇傭,報酬的標準由乙方決定,各類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乙方繳納,辦理暫住證、安排食宿等均由乙方負責,并由乙方承擔費用;乙方應及時足額支付所雇傭人員的報酬,不得拖欠,如果發生乙方所雇傭人員向乙方反映拖欠報酬的情形,甲方有權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墊付,然后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2017年4月18日,曹林與原告簽訂《勞務分包協議》一份,約定曹林將泥工勞務分包給原告。協議第四條約定:包工不包料,包清工結算人工費,現場簽證點工,每8小時為一班,每班為260元,加班每6小時為一班。協議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2018年元月6日,曹林與原告就泥工工作量進行結算,認可原告完成工作量合計款項961752.15元,已經領取158000元,尚欠803752.15元。
2018年2月1日,應原告瓦工班組及曹林要求,淳安縣勞動監察大隊召集芝麻裝飾公司、曹林、千島湖建設集團、億美醫院、公安、司法、勞動監察大隊等相關人員就芝麻裝飾公司與曹林在千島湖億美國際工程中的泥工工資進行調解,原告提交“千島湖工地張金龍瓦工組工資表”一份。經協商,各方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當天到場的泥工周永平等20人,依照本人的申報日工資及工時,由芝麻裝飾公司審核之后,到場泥工簽字確認之后,將工資總額275669.6元發放給各個工人。對未能到場確認的泥工楊劉娃等16人,芝麻裝飾公司及曹林采取發送統一的工資結算資料等方式將資料發送至各個工人手中,由本人簽字確認之后,統一遞交給芝麻裝飾公司,經過芝麻裝飾公司審核之后,由公司統一墊付,審核之后,工資總額為140021.5元。曹林及芝麻裝飾公司代表方瑩分別在調解協議書、工人清單、瓦工組表格上簽字確認。協議簽訂后,芝麻裝飾公司按照協議履行全部付款義務。原告的工資未付。
2019年10月16日,億美醫院與芝麻裝飾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書》一份,雙方對千島湖億美國際醫學抗衰老中心裝飾設計工程進行結算,工程總價款12586366.28元,億美醫院已經支付11200000元,剩余735792.38元,億美醫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前付清。協議簽訂后,億美醫院在2019年10月24日將剩余735792.38元工程款轉賬支付給芝麻裝飾公司。
原告認為,在結算時,原告向曹林提交了具體的瓦工組工資表,現被告未能按工資表記錄的工資全額支付,故成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曹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金龍工資86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張金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20元,減半收取3520元,由原告張金龍負擔2585元,由被告曹林負擔975元。
原告張金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曹林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孫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王紅良
判決日期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