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安英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瀚環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徐顯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1民初51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英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與徐顯賀,陜西霄龍物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民終15145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開始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多次向英瀚環保公司供應鋼材,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記錄供貨情況后徐顯賀(英瀚環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2015年1月英瀚環保公司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0000元。2016年7月5日徐顯賀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出具欠條,載明“截止2016年7月5日止總共欠大寫壹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元肆角整(小寫154020.4元),徐顯賀412326197802087516,2016年7月5日晚,備注:以上賬已算清(2013-2015年2月3日前)”。2017年3月2日、2017年6月8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30日英瀚環保公司分四次共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0000元。2019年8月8日英瀚環保公司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020.4元。
原審法院認為,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向英瀚環保公司供應鋼材,英瀚環保公司應按照約定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該案爭議的焦點為買賣貨款總金額及英瀚環保公司是否實際已經付清貨款。英瀚環保公司認可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向其供貨的總金額為151653.7元,但雙方提供的供貨單經英瀚環保公司簽字確認的貨款金額已經超過151653.7元;另英瀚環保公司陳述其中兩張供貨單有重復計算的情況,但經過核對,該兩張供貨單記載的供貨類型及時間均與英瀚環保公司認可的另三張供貨單中記載內容不同;再者英瀚環保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條中載明欠款金額為“154020.4元”,與英瀚環保公司認可的雙方買賣鋼材總金額為151653.7元不一致,且英瀚環保公司出具欠條時其已經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0000元(該100000元于2015年1月支付),英瀚環保公司陳述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一事因自己遺忘又寫入欠條載明的金額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且該陳述明顯不符合日常交易習慣。綜上所述,對英瀚環保公司的抗辯,該院不予采納。欠條系英瀚環保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根據雙方陳述及實際付款情況,欠條雖系英瀚環保公司徐顯賀個人出具,但實際買受人應為英瀚環保公司。根據該案查明事實,英瀚環保公司應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0000元。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主張利息之訴請,因欠條上并未約定還款日期,且英瀚環保公司也陸續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故利息應從2019年8月9日開始,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西安英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0000元;二、西安英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所欠貨款1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從2019年8月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三、駁回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80元,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已預交,退付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150元,另3230元由西安英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英瀚環保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貨款總額為254020.4元所依據的五張供貨單中,有兩張系重復計算合計為63262元,與載有2014年6月29日總計63644.8元單子存在重復,雖金額有出入,但由于兩次結算時間間隔較長,且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記錄賬目較混亂,故核算金額有誤。英瀚環保公司出具的2014年6月29日總計63644.8元單子后,將原有單據原件收回,故上述原件在英瀚環保公司處,證明上述單子存在重復計算,雙方的貨款總金額實際為151632.2元,因英瀚環保公司欠款時間較長,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要求英瀚環保公司支付一定費用,故雙方最終結算金額為154020.4元,英瀚環保公司已結清尚欠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的貨款,原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貨款交易總額為254020.4元,并根據英瀚環保公司出具的欠條,認定英瀚環保公司尚欠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貨款10萬元,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陜西宵龍物資有限公司答辯稱,英瀚環保公司的上訴不成立。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西安英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延萍
審判員田麗娟
審判員馬志超
二○一九年十二月日
書記員宋旦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