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明貴與被告重慶北戎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戎公司)、中冶建設高新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安徽省無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垠公司)、王小波、羅作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秦川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徐紅萍、馬小蘭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共同進行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審判長秦川有其他事務安排,需要變更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本院于2019年9月6日決定由審判員秦琴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徐紅萍、馬小蘭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共同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明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軍、邱小勇,被告北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慧、中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沁心、無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生茂以及被告王小波于2019年9月24日到庭參加了第一次庭審訴訟;第一次庭審過程中,根據審理情況,原告王明貴申請追加羅作群作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于2019年9月29日追加羅作群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原告王明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軍、邱小勇,被告北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世鑄、中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沁心、無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生茂以及被告王小波于2019年11月7日到庭參加了第二次庭審訴訟,被告羅作群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明貴與中冶建設高新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王小波羅作群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240民初2286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王明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支付所欠原告的勞務工程款及損失合計2120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王明貴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的金額為211402.5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告與被告王小波簽訂《鋼筋班組勞務合同》,約定將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石柱縣)黃金水岸一期項目的所有鋼筋工作勞務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面積以圖紙建筑面積計算。工程單價為2樓47.00元每平方米;車庫及商業65.00元每平方米。合同簽訂后,原告為完成該工程任務購置了機器設備及配件,并雇請了工人,配置了工人的生活用具。后進場施工,但由于被告無垠公司的原因,原告被工地強制要求撤場。2019年1月29日,石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石柱人社局)工作人員召集各單位在黃金水岸一期項目部召開處置會,明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先由被告無垠公司按照暫定鋼筋單價47.00元支付。對存在價格爭議和誤工損失通過協商或者訴訟解決。經查,該項目的發包單位為被告北戎公司,施工單位為被告中冶公司,勞務分包單位為無垠公司,后被告羅作群掛靠無垠公司將工程勞務發包給王小波。經原告計算,被告尚欠原告勞務工程款及損失合計211402.50元(其中機器設備及配件26000.00元,停工費18360.00元,工程款差額127042.50元,車庫基礎、柱綁扎14820.00元,出場損失40000.00元),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根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北戎公司辯稱,北戎公司給農民工發放的工資款已經是超額支付了,本案與北戎公司(建設方)沒有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冶公司辯稱,原告與中冶公司無法律和合同關系,原告將中冶公司作為被告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中冶公司的訴訟請求。
無垠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涉案工程款的給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無垠公司已經支付完了涉案的勞務工程款,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小波辯稱,其他被告發放工資沒有經過王小波,王小波不知道結算情況,王小波與原告是合作關系。
羅作群未出庭,但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1.王小波班組的所有工人的工資款在2018年農歷年底由無垠公司通過石柱人社局全部支付完畢,并超額支付100多萬元,無垠公司將通過訴訟的方式向王小波追回;2.原告與王小波惡意串通,捏造事實起訴,妨礙司法秩序,意圖侵占被告的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并通過電話詢問稱,羅作群與無垠公司是合作關系,無垠公司將勞務工程發包給了王小波,政府組織中冶公司將錢發給了王小波,王小波和工人們已經領取了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20日,原告與被告王小波簽訂《鋼筋班組勞務合同》,工程名稱為重慶市石柱縣黃金水岸一期項目,工程承包范圍為本工程中的所有鋼筋工作;工程面積計算方式為本工程所有鋼筋工程不論品種、規格、大小,一律以圖紙建筑面積計算;工程單價計算方式為2樓47.00元/平方,車庫及商業65.00元/平方,以上單價含付款方式為每月支付每個工人2000.00元生活費,班組的輔材和活動經費,工程該項目完工付至工程款80%,余下20%工程款主體完工驗收后結清,跨年度工程年底付至完成工程量85%工程款。
被告北戎公司系重慶市石柱縣黃金水岸一期項目建設單位,被告中冶公司系重慶市石柱縣黃金水岸一期項目施工單位,被告無垠公司系被告中冶公司的勞務分包單位。2018年11月26日,被告無垠公司與被告羅作群簽訂《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勞務合作協議》,被告無垠公司將重慶市石柱縣黃金水岸一期工程一組團(2#樓、4-7#樓,B、C、D區商業用房,對應地下車庫,建筑總面積約為59462.09平方米)發包給被告羅作群。后被告羅作群將《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勞務合作協議》涉及的部分工程勞務發包給被告王小波。原告根據與被告王小波的協議進場進行了施工,后被要求撤場。2019年1月29日,石柱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工作組辦公室召集石柱人社局、石柱縣公安局等部門與原告王明貴和被告北戎公司、中冶公司、無垠公司、王小波等就黃金水岸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進行處置,明確由勞務公司(即被告無垠公司)按照暫定結算單價(鋼筋班組單價47元)與各班組核算賬務,各班組將應付工資核算民工個人,由勞務公司將所欠工資并直接支付到民工個人。無垠公司已付清所有民工工資。
另查明,原告在涉案工地所完成的勞務工程在其撤場后,繼續為中冶公司、無垠公司建設使用。
再查明,被告王小波雇傭郭宗德在涉案工地擔任施工員,郭宗德給原告出具了《鋼筋班組C商業結算清單》一份,沒有標注結算時間,但被告王小波不認可該《鋼筋班組C商業結算清單》
判決結果
駁回王明貴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81.00元,由王明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秦琴
人民陪審員馬小蘭
人民陪審員徐紅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黃茜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