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揚州市星科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云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揚州市星科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有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徽云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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