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會仙申請執行貴州齊嶼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2020)黔0526民初5178號民事調解書,執行標的為101183.00元,執行費1418.00元,合計102601.00元
馬會仙、貴州齊嶼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526執180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執行人貴州齊嶼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繳款通知書、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貴州齊嶼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被執行人貴州齊嶼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名下有銀行存款131600.00元,相應賬戶已被另案在先凍結,本院依法采取凍結措施。本院已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懲戒,申請人向本院請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1)黔0526執180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隨時持恢復執行申請書和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岳現
審判員祿軼
審判員祖章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祿果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