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煌佳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福州承昌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1民終1398號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承昌機械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閩民申355號
判決日期:2018-02-28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煌佳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審理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原審認定雙方存在借貸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的主體均為自然人,而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企業,主體不適格,且雙方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即使借貸的真實性可以確定,原審亦無權對此進行認定。二、原審認定的合同總價款及多起付款事項與事實不符,認定事實錯誤。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十一項的規定,請求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源
審判員蔡毅明
審判員黃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高海寧
判決日期
20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