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烏魯木齊匯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米東區分公司價值2073918.43元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人烏魯木齊匯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險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作為擔保。(保險單號:6453001181820190001514;財產保全申請人:烏魯木齊匯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米東區分公司;保全標的:被申請人價值2073918.43元的財產;擔保金額:人民幣2073918.43元;擔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損害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時止。)
烏魯木齊匯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與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米東區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0106財保22號
判決日期:2020-02-16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米東區分公司價值2073918.43元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5000.00元,由申請人烏魯木齊匯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王在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查瑞
判決日期
202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