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上海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軒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上海錦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悅公司)、原審第三人上海儀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儀通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北京建工)、原審第三人陸華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終2603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上海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錦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滬民申2260號
判決日期:2020-05-08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金軒公司申請再審稱,首先,金軒公司與儀通公司簽訂了本案系爭工程的相關建設施工合同,由于儀通公司尚未施工即告退出,后該工程由錦悅公司與陸華東實際施工。該工程項下的合同、協議等有關書面文件均由陸華東代表簽字,可見陸華東實際掛靠于錦悅公司名下,屬于個人借用資質的違法掛靠,其所簽署的合同等應歸于無效。且該工程仍未經竣工驗收,施工款項也未經雙方認可的結算程序,故工程款的支付毫無根據,而且系爭工程延期竣工并非發包方單方面原因所致,因此圍繞工程的損失補償款也不應支付。其次,一、二審支持損失補貼款人民幣300萬元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申請人的承諾書載明,訴爭的損失補貼款支付時間為工程竣工后,但系爭工程未按時竣工,因此該補貼的支付條件并未成就。第三,系爭工程實際開工日期為2013年3月12日,并非三方協議約定的日期。而在該日期之前,金軒公司即將500余萬元匯入陸華東提供的指定賬號。該工程至今仍未竣工,但金軒公司已支付2800萬元工程款至陸華東所掛靠的賬戶內,該款項遠高于系爭工程款的80%以上。因此在金軒公司本身工程利益空無的情況下,已經盡到了發包方的最大義務,原審不應再判決申請人支付工程款。最后,在陸華東施工期間,金軒公司還依照陸華東的指示將400萬元匯入北京建工銀行賬戶內。因該款系依據陸華東的指示支付,且付款時間處于陸華東施工過程中,因此金軒公司有理由按常理相信該筆款項屬于對陸華東或其掛靠的錦悅公司的工程款支付,據此金軒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義務也已履行完畢。至于陸華東為何指示將錢款打入北京建工賬戶,系其兩者之間的事情,其原因并不在金軒公司考慮范圍內。綜上,本案一、二審認定事實缺乏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錦悅公司提交意見稱,本案系爭工程系由儀通公司退出后轉由錦悅公司承接施工,后錦悅公司又轉包給第三人陸華東,因此陸華東當初確實是系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后錦悅公司退出后又轉由北京建工施工,且申請人的工程款2100余萬元均支付給了北京建工。至于300萬元的補貼款,因申請人出具承諾書,且雙方蓋章確認,該承諾補貼款對申請人和錦悅公司均具有法定效力。關于支付條件問題,由于申請人于2013年9月發函通知北京建工暫緩施工,且系爭工程目前被虹口區法院查封,未來可能要進行司法拍賣,因此實際已不具備竣工條件,且申請人與錦悅公司之間的施工合同已被解除,故申請人應當支付該300萬元的承諾補貼款。
北京建工提交意見稱,北京建工承接系爭工程經過了政府招投標程序及備案手續。2013年9月北京建工收到申請人的暫緩施工通知,至今也未復工。目前北京建工確認收到申請人的工程款2195萬元。2018年8月10日,北京建工曾向申請人發送結算報告,金額為3170萬元,但剩余工程款申請人至今未支付。北京建工與本案第三人陸華東掛靠的公司系勞務分包關系,雙方的勞務分包款尚未結算。
陸華東提交意見稱,其對申請人所稱的本案系爭工程均由其來承建的主張不予認可;其只是前期以錦悅公司的名義做了一部分系爭工程,后來還簽過三方協議,為此其在一、二審中均同意以錦悅公司的名義來主張系爭工程款等權利;對于申請人所稱已向其支付了2000余萬元工程款的主張亦不予確認,申請人的工程款均系支付給了北京建工,而并非支付給其個人
判決結果
駁回上海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洪波
審判員陳卓雅
審判員程小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曹湘芹
判決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