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上海錦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被執行人上海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的(2018)滬0109民初XXXXX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支付工程款3347629元、損失補償款300萬元及逾期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0000元的義務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也未予報告。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依法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上海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新港路XXX號地塊剩余空地,暫無法處置,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現本院依法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在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本院也將定期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在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