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廈一建)與被告趙補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廈一建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國棟、劉昌,被告趙補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趙補雙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0303民初440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陽泉市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宏廈一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于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為其墊付的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7491.6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6月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自2018年5月起至2020年5月,被告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到崗上班。原告采取了包括談話、通知在內的各種方式通知其上班,被告仍拒不上班,已顯著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在此期間,原告為其墊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中理應由被告個人繳納的費用總計7491.62元,被告系典型的不當得利。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其返還。
趙補雙辯稱,我就在宏廈一建礦建八部上班了,我上班單位應該給我交了。而且我已經交了2018年的保險費2618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6月原告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被告在宏廈一建礦建八部工作。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原告為被告墊交了社會保險費用(個人繳納部分)7491.62元。2019年1月25日,被告趙補雙交納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社會保險2618元
判決結果
被告趙補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墊繳的社會保險費4873.6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趙補雙負擔15元,原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志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樊幸
書記員吳瑞芳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