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廈一建)與被告山西省××莊煤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311民初1324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廈一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設工程價款11020429.37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7月5日,原、被告雙方之間簽署了關于陽泉固莊煤礦丈八828大巷開拓延伸工程的《井巷開拓及配套設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1年12月3日,原、被告雙方之間簽署了關于陽泉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乙方開始進場施工。2012年9月上述工程停止掘進,2013年5月全部停工。2014年9月,中招康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對陽泉固莊煤礦丈八828大巷開拓延伸工程和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結算進行了審核,審定結算造價金額分別為44487509元、66967351.91元。2014年4月左右,采區封閉。2015年1月18日,原、被告雙方之間又簽署了關于陽泉固莊煤礦五采區封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6年1月26日,山西匯華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對固莊煤礦五采區封閉工程結算進行了審核,審定結算金額為546402元。此后,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欠款,至原告對本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被告在原告聘請的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山西分所的《應收賬款往來詢證函》中,確認拖欠原告的工程款項共計20122807.28元。在原告多次催促和溝通下,被告自2017年開始,先后抵扣了220878.7元的水費及支付了9102400元的工程款,之后,被告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欠款,且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固莊煤礦辯稱,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合同約定的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尚未施工完畢,按照合同約定施工進度僅應當支付39.42%的工程款。至原告起訴,被告已經超支付原告工程款。由于原告違約,導致逾期竣工,且施工終止后,雙方未進行清算,權利義務不明,不具備給付工程款的條件。同時提出反訴請求:1、解除雙方于2011年12月3日簽訂的(2011)礦技(20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因違約造成反訴原告的經濟損失4743753元。3、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間接損失4800000元。4、反訴費由反訴被告負擔。
宏廈一建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如下:
1、《井巷開拓及配套設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發包方為被告,承包方為原告,簽訂時間2010年7月5日;交工驗收書一份;中招康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晉康泰基字(2014)033號結算審核報告,該報告載明:丈八828延伸大巷開拓工程(一期)審定結算總造價為44487509元。
2、《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載明工程造價97424440元,工程量4148米,簽訂時間2010年12月3日;交工驗收書一份,載明工程量1628米,開工時間為2011年5月,質量監督站核驗意見時間2013年5月1日;工程洽商、聯系單八頁;關于固莊煤礦八采區工程移交的會議紀要,時間2012年9月18日,地點在固莊煤礦。該會議紀要記載:9月21日下午由固莊煤礦牽頭,山西煤炭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及宏廈一建有關部門參加對固莊煤礦八采區井巷一期、二期工程進行整體移交驗收;中招康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晉康泰基字(2014)034號結算審核報告,該報告載明: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二期)實際完成工程量1628米,審定結算總造價為66967351.91元。
3、《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五采區封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時間2015年1月18日;山西匯華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關于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五采區封閉工程結算的審核報告,該報告載明:審核認定結算金額為546402元。
4、《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稱: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回填工程。簽訂時間2018年1月8日;開工報告一份;交工驗收書一份;中招康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晉康泰基字(2017)100號結算審核報告,該報告載明: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回填工程審定預算總造價為172198.29元。
5、應收賬款往來詢證函一份,載明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固莊煤礦共欠原告工程款20122807.28元。
6、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7份,證實自2016年12月31日之后,固莊煤礦共給付原告工程款9102400元。
7、原告自己書寫的利息計算表一份,載明自2014年9月10日開始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應當支付利息為4714878.93元。
上述證據經被告質證后認為,對證據1沒有異議,工程款已經結清,與本案無關。對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交工驗收書上實際完成1628米的記載,證明該工程尚未整體完工。會議紀要同樣也載明未做整體竣工驗收。對于證據3、4,認為無竣工驗收報告,不能證實工程已經實際完工。對證據5表示出示不是原件,不能認定真實性。對證據6無異議。對證據7不予認可,認為合同中未約定利息問題,而且原告存在違約行為,無權主張利息損失。
被告固莊煤礦為支持其反訴請求,提供證據如下:
1、2012年8月31日被告給原告的《關于盡快恢復八采區進、回風立井工程施工的告知函》一份,該函件載明:進入本年度以來,由于貴公司施工隊伍短缺,導致八采區進、回風立井建設工程長時間停工,造成工期延誤,嚴重影響了我礦采區接替。對此,我礦要求貴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盡快恢復八采區進、回風立井工程施工,并嚴格規范承包行為,確保承包合同順利實施。
2、2012年9月11日原告給被告的《關于終止工程施工的函》一份,該函件載明:我公司與貴單位于2011年12月3日簽訂的“山西省××區工程”施工合同書。目前,由于我公司自有施工隊伍的嚴重短缺等各種原因,致使我方無法繼續履行八采區進、回風立井工程的施工。特向貴單位提出終止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并計劃于2012年9月15日撤出施工隊伍,由此給貴單位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3、2013年4月12日會議紀要一份,會議議題:研究雙方解除合同,停止建設,結算賠償等事宜。該紀要載明:2013年4月12日,固莊煤礦與宏廈一建就“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間,宏廈一建由于自己內部原因,決定退出巷道的建設和終止合同,這樣導致固莊煤礦的建設巷道無法如期竣工。為此,雙方就如何解除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退出后的設備管理和撤走等善后事宜進行協商,經會議研究,處理意見如下:一、雙方同意解除合同,雙方另訂解除協議;二、宏廈一建前期所有完工的一期工程送審決算。二期工程按驗收的實做工程量送審結算。三、鑿井措施費用308.2353萬元與搬遷費用90萬元暫扣固莊煤礦,將來如何支付由將來承建的施工隊確定,如果新建隊伍需要向固莊煤礦索要此費,則由固莊煤礦從暫扣的費用中支付,如果不要此費,兩年后由固莊煤礦支付給宏廈一建。四、備用電源費用與四通一平費用由固莊煤礦支付給宏廈一建。五、宏廈一建違約支付固莊煤礦違約金300萬元。六、采區內所有設備從4月12日起由宏廈一建自行看管,固莊煤礦不再支付費用,排水費用另算。七、工程質保金待竣工、驗收、決算一年后支付宏廈一建。八、所有井下建設的設計、圖紙等資料和一期工程的驗收及相關資料在四月底前移交固莊煤礦。
被告認為,由于原告內部原因,導致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止施工,已經投入的66967351.91元全部成為企業沉沒成本。由于八采區不能按計劃投產,造成采掘銜接緊張,給安全生產帶來巨大隱患。原告因其違約行為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導致發生項目搬遷費90萬元、鑿井措施費3082353元、備用電源費20萬元、四通一平費561400元,共發生直接經濟損失4743753元。八采區計劃于2015年投產,計劃年開采無煙煤80萬噸,由于原告中途違約,至今不能投產且錯過良好市場行情。按每年12000萬元利潤的1%計算損失,4年間接損失達480萬元。上述損失均應當由原告予以賠償。
原告質證后認為,宏廈一建的回函沿用固莊煤礦施工隊伍短缺的說法,并不表明真實存在隊伍短缺。會議紀要沒有參會人員簽字,也沒有公章,需要核實。回函中停工的原因是多因素的,有地質原因,也存在政策原因,即便存在隊伍短缺,也不是決定性因素。會議紀要中提出的搬遷費、鑿井措施費都是支付給新建隊伍的,反訴人沒有證據證明有新建隊伍,這些費用應該支付給宏廈一建。對于備用電源費、四通一平費,紀要也約定由固莊煤礦負擔。被告的反訴請求應予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至2018年期間,原、被告雙方多次發生業務關系,簽訂過多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截止2016年12月31日經詢證函證實,被告固莊煤礦累計拖欠原告工程款為20122807.28元,至原告起訴,被告陸續付款9102400元,余款11020407.28元至今未付。原、被告于2010年12月3日簽訂一份《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據該合同約定,宏廈一建需完成4148米工程量。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原告施工隊伍方面的原因,工程實際完成1628米后原告即終止履行合同,隨后雙方對合同解除、費用結算、違約賠償等問題進行過多次協商。此后該工程一直擱置,被告也沒有組織新的施工隊伍。經鑒定,該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造價為66967351.91元。2018年被告將該采區進回風井封閉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于2010年12月3日簽訂的《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八采區進回風井及采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被告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11020407.28元。
三、反訴被告山西宏廈第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反訴原告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經濟損失3000000元。
四、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16212元,減半收取58106元,由原告負擔17432元,被告負擔40674元。反訴案件受理費39303元,由原告負擔12183元,被告負擔27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史忠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葛炳男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