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安徽沃恒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因與被上訴人蕭縣天緣果蔬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天緣合作社)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6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因各方沒有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本院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蕭縣天緣果蔬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蕭縣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3民終993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沃恒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駁回天緣合作社對沃恒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由天緣合作社負擔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沃恒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以沃恒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對沃恒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錯誤,且程序違法。該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2018)皖13民終805號生效民事裁定書明確認定: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未經各方當事人質證,鑒定人也未出庭接受各方當事人詢問。且在原二審庭審中,天緣合作社也認為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卻直接以該鑒定意見作為天緣合作社遭受損失的判定依據,屬認定事實錯誤。司法鑒定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應當主觀臆斷,直接推定。該鑒定意見僅僅依據沃恒公司未能提交投標文件或者施工組織設計材料就推定沃恒公司沒有按規范去編制、遞交施工組織設計,也沒有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方案去指導施工,進而認定與天緣合作社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發回重審后,沃恒公司已經提交了上述材料,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卻不予準許,程序違法。該鑒定意見不能得出圍堰施工是造成天緣合作社受損的唯一原因的結論,不能排除該合作社系半地下溫棚、地勢低洼造成內澇、排水不當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司法鑒定意見書》第4頁—5:“2015年3月,中鐵四局淮蕭客車聯絡線項目一分部,向蕭縣水利局遞交《跨運糧河便道工方案》,方案中表明:在淮蕭主線與運河交匯處,修建跨河施工便道······,現場勘測當日,有中鐵四局施工隊的3輛翻斗車和1臺挖機在拆除、開挖施工便道土方。”這足以證明是中鐵四局修建跨河施工便道即圍堰,而非沃恒公司修建的圍堰,但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對此事實未予認定,也未說明原因,鑒定依據明顯不足。一審卻認定中鐵四局在便道下部,緊貼運河底部埋沒泄水涵管,不存在擋住洪水的可能性,完全錯誤。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第9頁計算種植凈收益的大棚生產、銷售情況,鑒定依據明顯不足,數據來源于天緣合作社工作人員的介紹,并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且對西紅柿和黃瓜的單價的推算不合理,僅僅在安徽農網進行查詢,未進行充分的分析和科學的推算。農產品銷售具有地域性,應當以宿州當地的定價作為推算依據,不能以其他地區的售價作為推算依據。對13個大棚生產農業投入為354810.5元,該計算也是按照天緣合作社提供的價格進行計算,鑒定依據明顯不足。《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對外委托鑒定、審計、評估、拍賣委托書》顯示:蕭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委托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于當日接受委托,但是在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第2頁—四、檢驗過程中卻稱:“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7年9月10日指派鑒定人員郝曉東、張麗偉組成鑒定小組······”,與上述接受委托日期明顯矛盾。2017年9月10日,該司法鑒定科學研究所還未接受委托,無法指派鑒定人員進行現場調研和勘驗、測量。綜上,《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意見書》,明顯依據不足,一審法院應當準許沃恒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上述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天緣合作社的經濟損失與沃恒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沃恒公司與蕭縣水利局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第二條合同工期約定為;計劃開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6年12月25日;工期總日歷天數:91天;開工日期以監理單位下發的開工令通知中開工日期起算。《合同工程開工通知》(監理【2016】開工01號)載明:該合同工程開工日期為2016年9月26日。沃恒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協議書》和《合同工程開工通知書》中的約定開工,不存在一審判決認定的“沃恒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施工時間安排不合理,施工單位擅自變更批復的設計文件要求,違背自然科學規律,違反技術規范要求,在河道洪水期間修筑了圍堰,洪水爆發無法順利下泄”。2016年10月23日至26日,蕭縣丁里鎮連續降大雨到中雨,尤其是23日降雨量最大,達到29.5mm/d,而天緣合作社的大棚為半地下溫棚,總體地形東高西低、北高南低,地勢較高的北墻高度為1.15m,大棚總體地勢低洼且作為13個大棚的園區竟然只有一處排水途徑,園區西側有一條支排水溝(寬*深約為0.5*0.8m),與園區主排水溝(寬*深約為1.0*1.2m)連接,主排水溝長247米并通過106米的連接段流入帽山方向的支流,該排水溝不夠深、不夠寬且過長,堆積泥土、垃圾而阻塞不通、排水不暢,園區排水途徑不足以抗拒連續超強度降水這樣的自然災害并因此造成內澇。園區的主排水溝通過106米的連接段流入帽山方向自北向南的支流內,帽山方向支流的上游有一處水庫,不能排除帽山方向支流的上游在超強降水天氣向下游排水而涌入天緣合作社的園區。因此,不能認定圍堰施工是造成天緣合作社園區受損的唯一原因。蕭縣水利局已經出示證據,證明中鐵四局淮蕭客車聯絡線項目一分部于2015年3月向蕭縣水利局遞交《跨運糧河便道施工方案》,表明在淮蕭主線DK9+280~DK9+390與運河5+330交匯處修建跨河施工便道。因此,囤堰施工與沃恒公司無關,天緣合作社的經濟損失與沃恒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另關于鑒定結論依據不足補充上訴請求:排水涵管是中鐵安裝并非沃恒公司安裝,且本應安裝四個排水涵管,中鐵四局只安裝兩個。鑒定機構對水位的高度、地勢的高度進行了測評,但鑒定意見中對于該兩個水平高度只字未提,我方申請重新鑒定,如水位高于大棚地勢導致倒灌,我方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蕭縣水利局答辯稱:沃恒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應當成立。
蕭縣天緣果蔬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答辯稱:針對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的上訴意見一并答辯。
蕭縣水利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并依法改判駁回天緣合作社對蕭縣水利局的訴訟請求,并由天緣合作社負擔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天緣合作社的經濟損失與蕭縣水利局之間無任何因果關系,天緣合作社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大棚損失與蕭縣水利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蕭縣水利局不應對其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且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蕭縣水利局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但一審法院并未對蕭縣提出的諸多辯駁理由和觀點予以正面回應,一審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導致判決蕭縣水利局承擔賠償責任不當。二、天緣合作社大棚受災系長期大量降雨造成,屬自然災害。這一原因在審理過程中天緣合作社并無任何證據進行反證并排除大棚受損系因自然災害造成,故一審并未對造成大棚損失的真正原因查清,僅依靠程序違法的鑒定報告予以認定相關事實。另涉案圍堰的高度和大棚的水平線高度是一審法院沒有查明的案件事實,因為圍堰高度低于案發時大棚周邊土地的水平高度,就不存在因圍堰擋水導致河道之水倒灌。大棚周邊的水平面是33.4米,而水位高程最高時也不超過32米,不存在因圍堰擋水導致大棚排水不暢。從一審天緣合作社提供的照片可以直觀看出部分低洼地方損失系因其開挖土層自建大棚人為降低大棚土地高程,沒有采取截流和排灌設施導致,與河道的管理方蕭縣水利局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另天緣合作社自身也存在嚴重過錯,其在受淹后沒有采取任何自救措施,放任損失的擴大,應承擔損害的主要責任。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新農林牧字【2017】第0996號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首先,鑒定人員沒有合法的事實和理由未庭接受各方當事人的質疑,且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不安排重新鑒定,剝奪當事人通過法律尋求二次救濟的途徑;其次,鑒定機關在沒有通知蕭縣水利局送交相關招標文件及施工材料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蕭縣水利局預警方案及物資儲備、實施方案不完善與天緣合作社的損失有因果關系,剝奪蕭縣水利局申報的權利,明顯依據事實錯誤。
安徽沃恒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答辯稱:同沃恒公司的上訴意見。
蕭縣天緣果蔬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答辯稱:針對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的上訴意見一并答辯。一、在河道清淤治理過程中構筑圍堰系沃恒公司與蕭縣水利局所為,攔河筑壩致使上游水位上漲,無法順利泄洪,倒灌淹沒天緣合作社生產園區與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2016年8月,蕭縣水利局組織對天緣合作社園區所在地的龍河至瓦子口閘段11.8公里河道進行清淤治理,對此有蕭縣水利局作為業主單位向宿州市水利局提交的《蕭縣運河治理工程(龍河至瓦子口閘段)初步設計報告》為證。同年8月11日,蕭縣水利局對該段河道治理工程對外進行招標,相關招標信息通過中國采招網、安徽省招投標信息網對外公開發布。沃恒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中標,負責涉案糾紛所在河道治理的實際施工,中標公示于同年9月9日通過中國采招網、安徽省招投標信息網對外公開發布。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對河道進行治理,建造永久性水利設施,圍堰截流是工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只有完成了截流,才能進行水利施工,只有通過圍堰阻水,才能為后續工程創造出干地施工的條件,這是河道清淤治理工程的先決條件。沃恒公司是涉案糾紛所在地的河道治理工程的施工單位,在上訴中否認構筑圍堰的事實明顯與施工實際不符,違背河道治理的施工規范要求。不對來水河道進行圍堰截流,根本無法完成河道清淤治理的水利施工。2016年10月底,天緣合作社的生產園區進水被淹,沿水源方向排查,自園區連接處水渠一直到運河,溝滿河平,水流在運河高鐵橋下方被人為攔截阻斷,新筑圍堰阻卻河流通暢,河流水位上漲,無法正常排水,使得水系的自然流向發生改變,運河水沿河叉流入天緣合作社地勢低洼的生產園區,既而造成水淹受損的事實。對此,天緣合作社在受災當時對河道澭水現狀進行了拍照,同時所在地蕭縣丁里鎮張山頭村民委員會、運河沿岸的群眾、園區周邊種植農戶均予以證實,并向法庭出具了書面的證明材料。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在河道清淤治理過程中攔河筑壩,構筑圍堰是導致天緣合作社園區倒灌被淹的直接原因。二、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在清於河道時圍堰擋水是造成天緣合作社財產損失的唯一原因,構筑圍堰地點位于淮北至蕭縣高鐵“跨S202連續梁工程”下方,高鐵施工于2016年7月19日結束,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實施河道治理工程時,高鐵施工已經結束三個月。且高鐵施工單位在前期施工過程中修建的是施工便道,而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是在便道一側臨時構筑了擋水圍堰。天緣合作社在園區被淹當時對圍堰截流的施工現場進行了拍照固定,施工單位正在河道下游進行清淤施工,而圍堰為新土堆建,土層新鮮潮濕,構筑痕跡清晰可見。同時,河道所在地的村委會及周邊群眾均能證實攔河筑壩系水利部門在清理河道時構筑圍堰進行阻水的事實。天緣合作社園區以往沒有被水淹過,高鐵施工自2015年開始,2016年7月份結束,在此期間2016年夏季汛期雨大時,案涉園區也沒有發生過水淹災害。2017年汛期雨水超過往年,河道中圍堰被拆除后,案涉園區也沒有過水受災,水淹災害僅發生在2016年10月這一時點,得出的唯一結論只能是案涉園區被淹受損系因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在河道清淤治理過程中構筑圍堰所引導致。三、一審判決對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的侵權行為與天緣合作社受損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認定正確,依法應予維持。蕭縣水利局是該縣域范圍內的河道主管機關,涉案糾紛發生地的河道治理由蕭縣水利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構筑圍堰前蕭縣水利局要對施工方案審核批準,建成圍堰后要經過蕭縣水利局的驗收合格,根據法律規定蕭縣水利局對此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建。蕭縣水利局一沒有出具施工單位已獲批準的有關圍堰截流的施工方案;二沒有出具水利部門對圍堰施工驗收核準的相關文件;三沒有出具對圍堰定期進行安全巡檢的工作記錄;四在天緣合作社反映水淹受損后,對圍堰截流一事不調查,不處理,不及時組織搶險救災。一審時以不知情為由推脫責任,上訴中一方面將構筑圍堰與高鐵施工單位建造的便道進行混淆,另一面虛構所謂的水位高程意圖誤導法庭,明顯違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一審時,法庭對當事各方均明確了舉證期限,沃恒公司無論在開庭時、還是在鑒定過程中均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提交證據材料。在建筑活動中確保工程安全和施工質量是建設單位依法遵循的第一要務,然沃恒公司沒有施工方案,沒有施工組織設計,沒有圍堰施工圖紙,更沒有應急預案措施。天緣合作社實在不明白沃恒公司承攬運河清淤工程如何來滿足宿州市水利局審核批準《蕭縣運河治理工程批復》中針對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沃恒公司在第一次上訴中,推脫違規施工的事實(未按設計要求,未按施工時間),同蕭縣水利局如出一轍將修筑圍堰的責任推至高鐵施工單位,本次上訴又以鑒定意見程序違法為借口意圖推脫責任,且不顧事實將天緣合作社受災原因歸結至帽山水庫流水引發內澇所致。四、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關于鑒定意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發回重審階段,沃恒公司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并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未獲法庭準許。沃恒公司的此上訴請求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不應得到支持。鑒定機構在一審法院通知三方當事人到場,經現場勘驗,作出:沃恒公司在涉案的河道清淤施工過程中,施工前沒有按規范遞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不按設計要求時間段施工,發生洪水時沒有應急預案響應。蕭縣水利局沒有及時排除洪水,直接導致答辯人大棚受澇漬災害,當年作物絕收的鑒定意見是客觀的,通過沃恒公司發回重審后當庭提交的證據可以得到反映,截至目前,沃恒公司也沒有提交經依法審批通過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僅提交封面和未經簽字審核的簽到表),提交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日期及圍堰施工的工程進度安排與宿州市水利局批復意見中要求的施工時間段明顯不符,且沒有編制圍堰施工導流應急預案,水災發生后,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均未在第一時間排水搶險。沃恒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顯然無法證實鑒定結論存在需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此外,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一審時,法院已經向各方當事人明確告知委托鑒定事宜,鑒定時,三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場參與,未按法庭及鑒定機構要求提交材料的后果應當自行承擔,沃恒公司二審時以重新鑒定為由,向法庭提出申請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證據支撐,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沃恒公司的此項上訴請求不應得到獲準。綜上,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在組織及實施河道治理過程中對運河進行圍堰截流,人為改變了河水的自然流向,是造成天緣合作社園區大棚受淹倒塌,種植的經濟作物死亡絕收的直接原因。蕭縣水利局作為水利主管部門,違背法定職責,不履行監管義務,放任損失擴大,應對圍堰截流造成的侵權后果負有直接責任。沃恒公司作為施工人,實施了圍堰截流的侵權行為,在水位上漲發生損害結果時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破壩放水,沃恒公司、蕭縣水利局應對天緣合作社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蕭縣天緣果蔬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決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賠償天緣合作社各項經濟損失暫定61.81萬元(以鑒定評估結果作為最終賠償依據);恢復大棚正常運轉;本案訴訟費用由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與證據:(一)天緣合作社所舉證據第二組1、蕭縣水利局網站發布的河道專項整治的報道;2、運河(龍河至瓦子口閘段)治理工程施工招標公告;3、運河(龍河至瓦子口閘段)治理工程施工中標公告;4、天緣合作社園區被淹當時沃恒公司筑壩截流的施工現場照片;5、證明材料;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水利局作為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是河道清淤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河道治理負有管理義務。沃恒公司作為中標施工單位是運河河道清淤治理的實際施工人,是工程的具體組織者、實施者。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在組織及實際施工過程中進行攔河筑壩,人為改變了河水的自然流向,造成運河水系逆流倒灌,河水涌入天緣合作社地勢低洼的生產園區的事實,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是造成天緣合作社園區被淹受損的侵權責任主體。蕭縣水利局對第二組證據的1、2、3真實性無異議,第四份證據認為該施工現場是中鐵四局的變道,與蕭縣水利局無關;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不符合證據的要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上證據均不能證明是人為改變了自然流向,導致河水倒灌,不能達到天緣合作社證明目的;該工程水利局僅代表政府是工程的發包方,作為承包方的沃恒公司怎么施工、施工的方法和方式,也是蕭縣水利局不能干涉的,是沃恒公司自主經營,即使存在水流倒灌,也與蕭縣水利局沒有關系。沃恒公司認為證據二中的4、5項不能證明是沃恒公司進行攔河筑壩,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具有證明內容中證明資質。經審查,該組證據證明了蕭縣水利局發布工程招標、沃恒公司中標的情況,沃恒公司在該中標工程地點進行施工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中查明、分析的事實相一致,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二)天緣合作社舉證第三組:1、2016年11月8日園區種植大棚被淹當時的照片;2、3、園區種植大棚遭受損失的現狀照片及公證書。證明目的:天緣合作社園區內13個冬暖式大棚被淹損毀,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認為無論照片反映情況真假,均與其無關聯性,照片可能是當時的真實情況,但不能證明導致受災的原因,從照片可以看出,天緣合作社的大棚位置低洼,加上連續十幾天陰雨天氣,內澇的可能性更大。天緣合作社舉證第四組:1、致縣委縣政府的情況反映;2、水利局關于對天緣合作社反映問題的回復;3、蕭縣氣象局資料證明;4、關于做好一輪強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5、高鐵施工步驟圖及工期計劃時間表;6、照片一組;7、視聽資料。證明目的:高鐵施工自2016年3月開始至同年7月19日結束,2016年11月8日拍攝的照片能夠反映出該地段的圍堰堆土是新土,為新建設的擋水設施。天緣合作社遭受損害后,多次向政府反映受損事實,聯系蕭縣水利局協商賠償事宜,蕭縣水利局拒絕承擔責任,其推脫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蕭縣水利局認為第三組證據中的照片反映情況真假,均與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沒有關聯性,這些照片有可能是當時的真實情況,但是不能證明導致受災的原因。第四組證據,蕭縣水利局認為天緣合作社向政府反映是他們的權利,蕭縣水利局對于縣政府轉交的材料第一時間進行了測量、回復,蕭縣水利局沒有責任,也未推脫責任,蕭縣水利局的答復是科學的、客觀的,天緣合作社受到的損失是否與蕭縣水利局存在因果關系是一個關鍵問題,從受淹水道末端連接到河里的高度是關鍵,天緣合作稱河水倒灌僅為推測,天緣合作社受災的原因是需要科學鑒定;中鐵四局現在尚未竣工,天緣合作社提供的照片中僅為一個節點,施工照片與本案無關聯性,蕭縣水利局僅為河道整治的發包方,工程的具體施工,蕭縣水利局不能隨便干涉。沃恒公司認為情況反映與沃恒公司無關聯性,蕭縣水利局的回復是客觀合法有效的;對蕭縣氣象局資料證明及照片無異議,但照片無法達到天緣合作社的證明目的,照片拍攝于2017年1月14日,高鐵施工圖還在,說明圍堰是高鐵所筑,與沃恒公司無關,照片也未顯示圍堰是沃恒公司搭建的,現場還有中鐵四局的安全提示牌,視聽資料與沃恒公司沒有關聯性。經審核,天緣合作社所舉照片客觀反映了其所建大棚的受損情況,與鑒定結論的財產損失相互印證,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予以認可。(三)天緣合作社所舉證據第五、六、七組:1、溫式大棚造價表;2、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3、無公害農產品標識征訂表;4、商標注冊證以及天緣合作社相鄰農戶、運河高架橋旁邊居民及天緣合作社員工出具的證明。證明目的:一、天緣合作社興建冬暖式蔬菜大棚的資金投入情況以及種植經營無公害農產品被依法認定的事實,及河道清理時攔河筑壩除造成天緣合作社園區被淹,也造成周邊群眾土地被淹;二、天緣合作社的園區在2016年運河清理攔河筑壩前從未發生過被水淹的現象。因為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的侵權行為造成天緣合作社大棚蔬菜絕收,土壤性狀發生改變,天緣合作社遭受巨額損失,主張賠償的依據。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更不能證明是河水倒灌導致受災,個人證明與事實不符,不符合證據要件,證人要出庭作證,接受質詢,且為多人作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天緣合作社提供的證據與其訴求沒有關聯性,天緣合作社應當提供水災與河水倒灌具有關聯性的科學依據。經審查,該組證據證明了天緣合作社方遭受損失的事實,并與鑒定結論查明的事實、結論相一致,故對該組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予以認定。(四)蕭縣水利局提交證據1、丁里地區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降水量過程圖。證明目的:丁里地區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處于連續降雨狀態,天緣合作社內澇的可能性比較大;證據2、宿州市水利局批復。證明目的:蕭縣運河治理是宿州市水利局審批的,程序合法;證據3、施工合同。證明目的:運河治理工程依法由蕭縣水利局承包給沃恒公司施工,與天緣合作社損失沒有任何關系;證據4、蕭縣水利局回復。證明目的:天緣合作社曾于2016年11月18日反映所謂的河水倒灌問題,蕭縣水利局從科學角度分析了其原因,與運河治理工程無任何關系;證據5、照片。證明目的:天緣合作社的施工圍堰是中鐵四局建筑的。天緣合作社方認為,上述證據1與其提供的證據不符,且該降水量不足以達到內澇的程度;證據2、3無異議,但是不能達到蕭縣水利局的證明目的,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的發包與施工和天緣合作社損失有關,對天緣合作社的損失理應承擔責任;證據4蕭縣水利局的回復是在事發后一個月,蕭縣水利局到現場去的時間也是災害發生過之后,沒有看到現場勘驗的照片,蕭縣水利局引用的是一個虛構數字,反映不出當時的災害損害的情況,對于答復意見中鐵四局修筑圍堰的說法,天緣合作社已舉證予以反駁;蕭縣水利局所列舉的上述證據均不能作為其免除責任、推脫責任的理由;證據原件請求法庭予以核實;證據5中的照片無異議,但達不到證明目的,拍攝時間是2016年12月,該照片不能證實圍堰是中鐵四局所修筑,事實上中鐵四局在原便道施工中,埋設的涵管被圍堰所堵塞,該照片只能反映出涵管進行清淤。經審查,上述證據已經在鑒定報告中經專業機構現場勘驗、審核、分析,做出相應鑒定結論,故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五)沃恒公司所舉證據1、《建設施工合同》、《合同項目開工申請表》、《合同工程開工批復》、《施工進度計劃申報表》、《批復表》、《治理工程施工總進度激化橫道圖》、《蕭縣水利局關于清除運河治理工程龍河至丁里老橋段河底淤泥的請求》、水利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表2份、《施工方案報審表》、《施工技術方案申報表》、《河道疏浚方案》、《安全應急預案》、《施工技術方案申報表》、《安全管理及保證措施》一組,證明目的:沃恒公司與蕭縣水利局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計劃開工日期為2016年9月26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12月25日;沃恒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并未提前開工;2016年12月18日,蕭縣水利局向蕭縣人民政府請求增加工程量;案涉河道工程在2016年11月12日施工至K6+000至K8+000處,沃恒公司依約施工,案涉河道工程質量評定時間為2016年11月21日,沃恒公司按照規范去編制、遞交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合同約定對上述工程施工,并制定了應急預案響應,不存在擅自變更批復的設計文件和拖延工期的情形;證據2、《跨運糧河便道施工方案》一份,證明目的:淮蕭主線DK9+280-DK9+390與運河5+330交匯處修建跨河施工便道系中鐵四局所為,圍堰施工與沃恒公司無關;中鐵四局沒有按照施工方案鋪設管道,導致阻水,后在蕭縣水利局要求下,只鋪設兩道涵管,不符合施工方案設計要求。證據3、招投標資料三本,證明目的:案涉工程是經過招標程序,程序合法。天緣合作社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工程還未開標就已中標,不符合招投標程序,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單位在報請后才可施工,沃恒公司證據是自己提供的,沒有經過法定部門報請后才可施工,也能證實蕭縣水利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治理工程施工總進度激化橫道圖》中違背基本施工規范,自己的證據未向原一審提交。天緣合作社認為證據2中施工便道與圍堰是兩回事,沃恒公司提供中鐵四局的施工方案來免除自己構筑圍堰引發的侵權責任,違背客觀事實。經審核,上述證據因沃恒公司在鑒定時未提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沃恒公司不同意補充鑒定,因此,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定;(六)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對天緣合作社損失與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損失價值鑒定做出的新農林牧鑒字【2017】第09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一組。天緣合作社質證意見:對該鑒定意見第二項鑒定損失價值無異議,但鑒定損失的期限與事實不符,天緣合作社的損失在鑒定時依然存在;蕭縣水利局質證意見,認為該鑒定意見做出對蕭縣水利局施工行為與天緣合作社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鑒定缺乏事實客觀科學依據,靠推定推理所得,且造成園區損失的原因依然不明,無法得出唯一排他性受損原因的結論。沃恒公司亦有異議,認為天緣合作社種植農產品的地點比正常的土地低洼,沃恒公司的施工行為與天緣合作社損失無關聯性,評估參照的價格標準沒有依據等,要求重新鑒定。經審查,該鑒定結論系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相關資質鑒定部門在進行調查計算后出具的相關結論及數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真實性,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有異議,沃恒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天緣合作社不同意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征求雙方意見針對沃恒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補充鑒定,沃恒公司不同意進行補充鑒定,但沃恒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故對沃恒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對該鑒定結論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天緣合作社于2013年12月27日成立,在蕭縣丁里鎮張山頭村建造蔬菜大棚種植經營。建造冬暖式大棚13個及相應的配套設施。2016年9月9日至13日,蕭縣水利局對蕭縣運河(龍河至瓦子口閘段)治理工程公開招標,沃恒公司中標,于2016年9月26日開工建設。2016年10月26日,天緣合作社園區的13個大棚被水淹,導致部分大棚倒塌,大棚內果蔬作物絕收,天緣合作社遂就損失提起訴訟。
審理中,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對天緣合作社損失與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該鑒定分析說明1、根據設計要求,施工路段必須進行施工導流,且時間必須安排在12月至次年3月。但根據影像資料和現場調查顯示,施工發生在2016年10月至12月間,屬于時間安排不合理,為涉案事件發生埋下隱患。2、工程實際實施中,有水河道疏浚時間向前提了2個多月,施工單位擅自變更批復的設計文件要求,違背自然科學規律,違反技術規范要求,在河道洪水期間修筑了圍堰,洪水爆發無法順利下泄,倒灌淹沒了附近的農田。3、在調取施工組織設計資料過程中,蕭縣人民法院和蕭縣水利局多次催促施工單位提供該項目的投標文件或施工組織設計資料,但至今沒有提供,也沒有書面的原因說明。可以判定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規范去編制、遞交施工組織設計,也沒有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方案去指導施工。發生農田被淹事件后,沒有搶險應急預案響應,無法快速排除澇漬,把災害損失降至最低。4、2016年11月8日拍攝的橋墩便道影像資料反映,在55和56橋墩之間便道上部,(此前,中鐵四局在便道下部,緊貼運河底埋設泄水涵管,不存在擋住供水的可能性)施工單位用泥土修筑了土梗圍堰,擋住了流水下泄。當運河內發生洪水時,來水被擋在圍堰內,圍堰內水位就會升高,來水沿水面向上游就會發生澭水,上游河段水位會繼續升高,依此類推,圍堰處水位升高,支流與運河交匯點水位升高,排水溝與支流交匯點水位升高,水位逐級升高就會導致園區排水不暢。2016年10月23日至26日,蕭縣丁里鎮連續降大雨到中雨,大量雨水滯留在大棚周圍,無法沿排水溝順利排出。隨著時間的推移,水就會泡塌大棚的土墻,流入棚內,淹沒蔬菜,產生澇漬造成損失。5、根據相關專業數據,發生洪水需要埋設4個涵管,但各部門僅埋設了2道dn1500mm的涵管,無法短時間內泄流洪水,延長了澇漬危害時間,被淹農田的損失進一步擴大。經過鑒定部門現場實際勘測,認真分析研究測量數據,得出鑒定意見:一、沃恒公司施工前沒有按規范遞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不按設計要求時間段施工,發生洪水時沒有應急預案響應。發生澇漬災害時,蕭縣水利局和施工單位組織搶險,但物資儲備和實施方案不完善,沒有及時排除洪水,上述行為直接導致天緣合作社的12座溫室大棚遭受澇漬災害,當年作物絕收,大棚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壞。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大棚凈收益為64487.5元,截止2016年10月30日農業生產投入為:354810.5元。恢復生產大棚的維修費用為:43472元。支付鑒定費6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焦點系天緣合作社的損失與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行為有無因果關系,及損失的賠償范圍。(一)各方對水淹蔬菜大棚造成損失的事實,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在天緣合作社大棚附近運河招標施工的事實均無異議,對造成損失原因有異議,均認為與己無關。因為本案涉及水利施工,專業性較強,審理中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專業鑒定部門對蕭縣水利局、施工單位的行為與天緣合作社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合作社因蕭縣水利局和施工單位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了鑒定。鑒定所的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測量,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走訪,經過鑒定部門現場實際勘測,認真分析研究測量數據,得出鑒定意見:一、沃恒公司施工前沒有按規范遞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不按設計要求時間段施工,發生洪水時沒有應急預案響應。發生澇漬災害時,蕭縣水利局和施工單位組織搶險,但物資儲備和實施方案不完善,沒有及時排除洪水,上述行為直接導致天緣合作社的12座溫室大棚遭受澇漬災害,當年作物絕收,大棚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壞。依據上述鑒定意見,及審理查明的事實,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分析說明中看出,沃恒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施工時間安排不合理,施工單位擅自變更批復的設計文件要求,違背自然科學規律,違反技術規范要求,在河道洪水期間修筑了圍堰,洪水爆發無法順利下泄;作為施工單位在鑒定作出前未向鑒定部門提供該項目的投標文件或施工組織設計資料,也沒有書面的原因說明。本案在發回重審期間,沃恒公司雖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上述資料,但其堅決要求重新鑒定,不同意鑒定部門作出補充鑒定。沃恒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故對沃恒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沃恒公司對天緣合作社的財產損失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蕭縣水利局作為施工工程的管理方,在施工工程中監管不夠,圍堰需要埋設4個涵管,但蕭縣水利局組織的各部門僅埋設了2道dn1500mm的涵管,無法短時間內泄流洪水,延長了澇漬危害時間,致使被淹農田的損失進一步擴大,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均認為事發河道有高鐵道路施工方中鐵四局的便道,其行為也能導致天緣合作社大棚被淹;經鑒定部門認定,中鐵四局在便道下部,緊貼運河底埋設泄水涵管,不存在擋住洪水的可能性,故對蕭縣水利局、沃恒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二)天緣合作社的損失,經鑒定部門在安徽農網查詢計算,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大棚凈收益為64487.5元,截止2016年10月30日農業生產投入為:354810.5元。恢復生產大棚的維修費用為:43472元,支付鑒定費60000元。上述費用共計522770元,計算客觀合理應予支持。沃恒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365939元,蕭縣水利局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56831元。綜上所述,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沃恒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天緣合作社損失365939元;二、蕭縣水利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天緣合作社損失156831元;三、駁回天緣合作社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沃恒公司負擔6860元,蕭縣水利局負擔294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沃恒公司當庭提交淮北天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蕭縣運河治理工程高程對比表一張,以證明大棚地面高程均高于水面高度,不可能發生河水倒灌情形。蕭縣水利局發表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均無異議。天緣合作社發表質證意見為:首先,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有異議,不是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其次,該證據不屬于鑒定結論,也不是實際勘測,且高程測算基準點依據的《蕭縣運河治理高程原始測量記錄表》只是人工書寫的復印件;2019年3月9日淮北天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雖到現場橋墩進行測量,但無法反映侵權發生時的現狀,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2019年3月9日對橋墩進行測量時,高鐵橋下原構筑圍堰已經拆除,且涉案水域內的河道已經完成清淤治理,對水位高度帶來實際影響,故對于沃恒公司提供的單方記錄,因不能客觀真實的反映涉案河道、受災園區侵權發生時的情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院認證意見為:該證據不屬于鑒定結論,也無法反映侵權發生時的客觀情況,且與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沖突,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安徽沃恒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6860元,上訴人蕭縣水利局負擔29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許勁松
審判員張虹良
審判員郜周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馬文
書記員余倩男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