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掖市三只兔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39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判決書:被執行人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申請人張掖市三只兔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貨款334014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6533元,減半收取3266.5元,由被執行熱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張掖市三只兔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甘0702執794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應法律文書,后雙方于2021年5月28日達成內容為:“1.案件款337280.5元,扣除已繳納的30000元,剩余案件款307280.5元,被執行人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諾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57280.5元,剩余金額自2021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25000元,直至清償完畢。2.若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請人有權于2021年12月30日后申請本院恢復強制執行。第三人李鐵軍自愿代為履行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和解協議一份,同日,申請人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銷對該案件的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甘0702執794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佘文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葛超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