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劉澤與被執行人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劉澤、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甘0702執7349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劉澤(甲方)與被執行人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乙方)自愿達成如下執行和解協議:一、本案案件款共為42255.5元,乙方已履行15562元。下剩案件款26693.5,乙方于2021年6月30日履行10000元,2021年7月30日履行完畢剩余的全部案件款;二、現甲方自愿撤回對本案的執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1年7月1日之后申請恢復對本案的執行。
現申請執行人劉澤以“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該案的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甘0702執7349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馬進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徐志強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