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與被告王某、張某、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陳某2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羅某與王某、張某等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702民初5418號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羅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木工架模價款8341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木工架模價款遲延履行利息6005元;以上合計89415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張某開發的思源文庭苑房地產項目,由被告王某借用被告張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承建。2018年6月11日,被告王某與原告羅某訂立木工架模單項承包合同,將甘州區思源文庭苑9號樓木工架模勞務分包給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包工不包料,按占模面積包括二次結構模板的制作,每平米按30元計算價款。按照公司付款條件付款,最后工程款到2018年12月30日付清。原告按被告的施工進度施工。合同還約定了質量要求、安全責任、材料管理、施工進度等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原告嚴格按施工合同、施工圖紙及技術、質量、安全、進度的條件和要求進行施工,2018年11月4日原告圓滿完成了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經被告的技術員陳某2驗收,確認原告完成木工架模15573.37平方米,完成二次結構模板1440.32平方米,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已完工、驗收合格的木工架模施工成果17013.69平方米。被告應付價款510410元,已付427000元,欠付8341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未付的價款83410元,被告已各種借口和理由拖延付款時間,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羅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35元,退還原告羅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崔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辛旺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