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江宏渝與被執行人貴州省遵義順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2020)黔0328民初274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限被告貴州省遵義順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江宏渝的勞動報酬人民幣70455.00元……案件受理費781.00元,由被告貴州省遵義順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貴州省遵義順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進行了限額凍結,劃撥了人民幣37229.12元支付權利人,并將被執行人貴州省遵義順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現查明:被執行人貴州省遵義順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窮盡措施后向申請執行人江宏渝進行釋明后,申請執行人江宏渝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貴州省遵義順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和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