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寧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72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寧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寧波泛迪鋼鐵貿易有限公司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2民轄終213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寧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雖然是合同糾紛,但涉案目標資產系上訴人位于寧波市江北區的碼頭及后方場地、房產,其中,碼頭屬于通海水域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故本案屬于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商合同糾紛。因此,本案應由寧波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上訴人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并將本案移送至寧波海事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寧波泛迪鋼鐵貿易有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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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陳光儀
審判員夏武余
代理審判員宋景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袁勤哲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