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波泛迪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迪公司)與被告寧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公司)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泛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國強、劉斌,被告海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仲沈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但未達成協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波泛迪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與寧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205民初5201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泛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確認原、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簽訂的《參股協議》有效;2.判決確認原告享有登記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寧波市江北區甬江街道風華路170弄76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0%份額。本案審理過程中,泛迪公司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簽訂一份《海通公司路林碼頭租賃協議》,約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寧波市江北區甬江街道風華路170弄76號碼頭、辦公樓、場地及其他附屬用房等,并約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項。后原、被告又于2017年8月21日簽訂一份《海通公司路林碼頭租賃續訂協議》,對前項協議的租賃范圍及租金、租期等作出了調整。基于上述雙方租賃關系事實,原、被告又于2017年8月21日簽訂一份《參股協議》,約定由原告出資購買包括租賃碼頭辦公樓場地等在內的本案涉案資產20%份額,并約定了價款、登記、代持等事項,原告隨即按約支付了價款。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參股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雙方約定由被告代持股份亦屬合理。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通公司對于雙方簽訂《參股協議》的效力不持異議,承認泛迪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確認原告寧波泛迪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簽訂的《參股協議》有效。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寧波泛迪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鄒永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盧佳敏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