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天津灃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天津市宏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請人天津市宏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180000元。申請人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訴前保全損害責任保函》作為擔保
天津灃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2財保62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被申請人天津市宏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180000元。
案件申請費1420元由申請人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馬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李漫
判決日期
2020-12-28